作者Savate (整個湖面只看得到101大樓)
看板PttLifeLaw
標題[車禍] 守法但是鬧出人命
時間Mon Mar 15 15:50:41 2010
今天有一則新聞:中山大學女研究生闖紅燈 遭幼教老師撞死
http://news.msn.com.tw/news1628035.aspx
現在八卦板正在熱烈討論
當中有很多人現身說法
說自己守法而對方違法的情況下死亡
結果卻被法官判刑
看得真是對台灣法官和法律很沒信心
難道台灣是用"情"在治法嗎
真怕哪天輪到我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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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yc6qozm
退休準備 是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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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5.118.125
1F:推 hsinyeh:移送又還沒判刑 有判決書再說 03/15 15:52
2F:→ hsinyeh:車禍這種有人死亡一定會移送的 況且此案連起訴都還沒有.. 03/15 15:54
3F:→ Savate:但是八掛版有些人回文是確定被判刑了 ˊˋ 03/15 16:18
4F:推 hsinyeh:13號發生的事情...非緊急事件地檢署六日不會處理 03/15 16:22
5F:→ hsinyeh:現在應該連分案都還沒有分了 還判刑哩.... 03/15 16:22
6F:推 BrightKiller:不要再被媒體影響了...法律人很不屑的XDD 03/15 16:29
7F:推 lighthouse:一堆鄉民明明判決書上都寫有過失還說自己合法的... 03/15 16:45
8F:→ solsol:因為除了很明顯雙方承認有過失的證詞 03/15 16:55
9F:→ solsol:不然可能有一方認為無過失不被採信的啊 而這種帶有主觀的 03/15 16:56
10F:→ solsol:比如說沒闖紅燈 警察硬開單說有 沒啥實質證據下 03/15 16:57
11F:→ wkz:我看到這段:當中有很多人現身說法,說自己守法而對方違法的情 03/15 17:30
12F:→ wkz:況下死亡。覺得頗驚訝的,八卦板上果然是臥虎藏龍。 03/15 17:31
13F:推 depravity:問題是 交通安全規則方面很多人"自認"守法其實不然啊 @@ 03/15 17:39
14F:→ depravity:雖然有些很難完全遵守 @@ 03/15 17:39
15F:→ solsol:所以因為沒有辦法完全重現當時情況,在各說各的下 03/15 20:05
16F:→ solsol:是真的有可能不被採信就被認為有過失犯法了啊 03/15 20:06
17F:→ solsol:最簡單的就是沒闖紅燈,警察硬開單,上法院蠻可能不被採信 03/15 20:07
18F:→ solsol:要說八卦板很多弊重就輕是假的,那蠻有可能 03/15 20:07
19F:→ solsol:但是確實有可能因為法官主觀不採信就被判犯法啦 03/15 20:08
20F:→ solsol:另外板上常見的所謂肇事逃逸啊 03/15 20:10
21F:→ solsol:因為不懂法,雙方"口頭私下和解",然後被撞得看沒啥事就跑 03/15 20:11
22F:→ solsol:那可以說真實上沒犯肇逃,可是沒證據.不被採信就犯肇逃了啊 03/15 20:12
23F:推 depravity:不,依法有傷一定要報警無傷才能當場和解 03/15 20:33
24F:→ depravity:故很多肇逃都是該當的且身為駕駛不懂相關法律要怪誰啊?? 03/15 20:35
25F:→ depravity:考完駕照就忘光那只好用教訓來換醒記憶了 @@ 03/15 20:36
26F:推 solsol:我考機車駕照根本印象看過這東西啊 考卷也沒考 = = 03/15 20:42
27F:推 depravity:"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如果你認為駕駛不該懂我無話可說 03/15 20:45
28F:→ depravity:看來考照該考默寫 安全規則.處罰條例.事故處理辦法 @@a 03/15 20:49
29F:→ solsol:我查網路 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肇逃這條是民國88年修的 03/15 20:58
30F:→ solsol:那我考的時候可能真的沒這條?@@ 03/15 20:59
31F:→ solsol:懂事該懂啦 只是覺得政府這方面的教育和審核似乎不怎麼樣 03/15 21:00
32F:→ solsol:我看我弟和一堆鄉民 似乎也不知道 03/15 21:00
33F:→ solsol:默寫是不用啦 應該是必考題就是 不知道現在是不是 03/15 21:03
34F:→ hoboks:法律太多了 即使是律師也不可能懂全部的行政法 03/15 21:06
35F:→ hoboks:能記多少就記多少摟 03/15 21:07
36F:→ solsol:不管怎樣,我用肇事逃逸舉例是嚴重錯誤 03/15 21:10
37F:→ solsol:應該用車禍的口頭和解後被告過失傷害這樣也許比較吻合= = 03/15 21:11
38F:推 hoboks:訴訟外和解本來就無法阻止別人再提起告訴了 03/15 21:15
40F:→ hoboks:要先趕快去印告訴狀+撤銷告訴狀 兩張都讓對方簽名 03/15 21:16
41F:→ solsol:有應該不符合肇逃 被告肇逃的 03/15 21:16
42F:推 depravity:應該幾乎刑法每條都有不合卻被告的吧不然無罪判決哪來XD 03/15 21:18
43F:→ solsol:因為當時當事者判斷沒受傷,另一方是事後發現或故意隱瞞 03/15 21:18
44F:推 hoboks:車上裝行車紀錄器就不會出事了 03/15 21:21
45F:→ hoboks:我朋友昨天開車 有一個年輕人在他面前摔倒 沒碰撞喔 03/15 21:21
46F:→ hoboks:年輕人起來後有點抱怨的口氣跟他說 "我車子剛修好耶" 03/15 21:22
47F:→ hoboks:我朋友當下就覺得怪怪的 回來後馬上call我去把他行車記錄器 03/15 21:22
48F:→ hoboks:的影像摳出來 備份 如果平常都有這種警覺 03/15 21:23
49F:→ hoboks:真的出事的時候也有證據 不會被誣賴 反而對方還會成立誣告 03/15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