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zero0819 (甲級米蟲)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警察有權力以"違規穿越馬路"拘捕行人
時間Sun Mar 14 17:58:45 2010
※ 引述《Thursday (jdjfhiojfihojgdpjdppihn)》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今天聽到一個親戚說他走在台北的路上結果被警察要求出示證件,
: 然後開罰單....罰了600
: 罪名好像是穿越天橋
: 這我還是第一次聽到警察可以"不遵守交通規則"對非機車,汽車使用者開單
: 想必是我孤陋寡聞了
: 問題:
: 1.警察有權力要求腳踏車騎士或者行人出示證件嗎?
可以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可以要求出示證件
: 2.如果我那親戚當時說沒帶證件,
: 警察有權力以"未帶證件"拘捕腳踏車騎士或者行人嗎?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中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所以民眾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警察是可以"帶往"勤務處所查驗民眾身分
但是要特別注意 除非明確有犯罪行為
否則警方帶回查驗身分的行為 並不算是所謂的"拘捕"或"逮捕"
: 3.警察有權力以"違規穿越馬路"拘捕腳踏車騎士或者行人?
無犯罪行為 僅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
警方依法只能開出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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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7.89.150
1F:推 justfor48:我有點好奇 如果隨便都可以攔 這樣不會算是擾民嗎? 03/15 14:47
2F:→ justfor48:因為我有看過釋字535號 03/15 14:49
3F:推 hsinyeh:這問題上次討論過摟 不是隨便都可以攔 03/15 15:29
4F:→ hsinyeh:問題是此例中違反道交條例事實明確的話 攔是沒問題的 03/15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