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quelile (需要多一點好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有關妨害名譽
時間Sat Mar 13 10:42:28 2010
事實經過:
A男在B女facebook塗鴉牆(留言版)寫
大家都知道C女跟D男在一起~~妳會不知道??
怕我知道喔~~我就算知道我也不會怎樣啊~~
妳這個朋友怎麼當的??
問題:
其中D男已婚,請問在公開場合描述C女跟已婚人士在一起
C女告A男妨害名譽可否成?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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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214.7
1F:→ hoboks:在一起還未必有通姦 等講到通姦的時候才會比較有爭議 03/13 10:54
2F:→ jaquelile:但C女已覺得名譽受損,想用提告嚇阻A男 03/13 11:03
3F:推 hoboks:要提出告訴是人民的權利 路人甲也可提告 03/13 11:18
4F:推 depravity:妳告他妨礙名譽應該無罪接著她告妳誣告應該也無罪 03/13 11:30
5F:→ depravity:然後大家一起見識一下司法程序順便浪費一下資源 03/13 11:31
6F:→ depravity:要是覺得這個劇本有趣是可以考慮玩一玩拉 03/13 11:31
7F:→ depravity:反正訴訟是憲法保障國民的權利妳能告他她也能告妳的 03/13 11:32
8F:→ depravity:同時也能讓執政當局正視司法資源不足這問題也是功德一件 03/13 11:33
9F:推 hcya:說一個人「與已婚人士在一起」,是有可能會貶低其社會評價。 03/13 18:25
10F:→ hcya:若是造謠,的確會成立刑法310條的誹謗罪。 03/13 18:26
11F:推 hoboks:1.如果是事實呢? 2.在一起有很多種解釋 例如做朋友 或常找 03/13 18:56
12F:→ hoboks:D男 沒講到通姦的程度的話 應該不好成罪喔 03/13 18:57
13F:→ snowtoya:如果是事實,不也是"涉及私德"嗎? 03/14 23:51
14F:→ hoboks:涉及私德還要有傳述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03/15 00:11
15F:→ hoboks:構成要件主要是意圖散布於眾+傳述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03/15 00:13
16F:→ hoboks:當然如果你覺得光講 在一起 就已經毀損他人名譽 那就該當 03/15 00:13
17F:→ hoboks:只是如果我是行為人 我一定會抗辯 在一起有很多解釋 03/15 00:14
18F:→ hoboks:所以直到講出 通姦 才比較能讓行為人百口莫辯 03/15 00:14
19F:→ snowtoya:我知道啊XD 只是覺得不管是不是事實結果似乎不大會改變 03/15 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