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chaelliu (我是個好人)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鄉民寫信說要告我(關於推文)
時間Wed Mar 10 15:01:25 2010
報告一下最新發展 跟其他問題
於昨日收到大安分局來函 要求到警局報到
信件內容僅提到'誹謗'
因此我只需針對刑法310這條作答覆嗎?
還是需將其他例如 公然侮辱 妨害名譽等 也做好相關準備?
而警局報到將被詢問的內容為何? 該如何準備?
刑310中提到
''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 我必須自己設法舉證?
(例如有鄉民說該公司拖薪 我就要設法聯絡到該鄉民提供證據?)
另外 由於我自己仍然無法確認是否有誹謗之實
先假設有
追朔期為多久?(有聽過3個月 或 半年的)
該事件發生於去年7月 而說要告我的鄉民則是於11月水球告知
而現在是3月...因此已經過了數個月了 請問這是否仍有效力?
感謝回答^^
※ 引述《hoboks (hoboks)》之銘言:
: 告妳還需要姓名電話?
: 這傢伙也好笑
: 以下依照您的需求做論述
: 說過腦殘:基本上告的成功
: 沒說過腦殘:基本上告不成功
: ※ 引述《michaelliu (我是個好人)》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七月初時,在parttime板上有人提出了一家公司的黑名
: : 該公司的h寫了篇誠清文被噓爆 同時自稱跟該公司合作過的p也寫了篇護航
: : 但鄉民查出 兩個帳號是同一個ip
: : 於是我也開始幫噓了
: : 但今天我接到p的站內信和水球
: : 內容簡單來講就是 ''姓名跟電話給我 我要告你毀謗''
: : 該推文內容如下:
: : =====================================================
: : → viviwuwei:說什麼東西啊 明明就是一伙子的人嘛 裝 219.85.135.48 07/09 02:12
: : → Eslin:讓惡劣廠商黑掉 找不到工讀生 114.40.74.143 07/09 02:12
: : → liteon: 所以?負責人跟模特兒住一起? (繼續大笑 118.169.18.196 07/09 02:12
: : → viviwuwei:什麼幫她工作過的 根本就是一夥的 還裝 219.85.135.48 07/09 02:13
: : 噓 michaelliu:所以...是同居? 還是根本不知道IP是啥 114.43.118.194 07/09 02:13
: : 這邊...我在詢問樓上 以同IP的狀況 這算合理質疑吧!
: : 噓 michaelliu:難怪這麼容易拿到錢~(攤手) 推這句 114.43.118.194 07/09 02:16
: : 複製別人的推文 並同意也不行嗎?
: : → michaelliu:通常鄉民說夾是嘴砲的 但原po真的..... 114.43.118.194 07/09 02:18
: : 這邊 我又以為其實是分身 所以才提到夾
: : → michaelliu:夾了耶!!!!!!!!!!!!!!!!!!!!!!!!!!!! 114.43.118.194 07/09 02:19
: : 同上
: : 噓 michaelliu:不信就算了! 哼 114.43.118.194 07/09 02:22
: : 同樣 也是複製推文而已...而這是原po自己講的話
: : 噓 michaelliu:據說是100噓? 114.43.118.194 07/09 02:25
: : 回答樓上 詢問說多少噓才XX
: : → michaelliu:huafu說今晚不讓你睡了啦............. 114.43.118.194 07/09 02:27
: : 真的阿 一堆鄉民來看戲..真的沒得睡XDD
: : =================================================
: : 另外 p提出我在另一篇文罵她'腦殘' 我完全沒印象
: : 而這篇文在該板 以及其他可能轉去的版我都找不到
: : 有可能d掉了 但她說有備份
: : 問題:
: : 請問這樣有構成毀謗的條件嗎?
: : 如果有,關於相關處置辦法是怎樣?
: : 而'腦殘'的部分 坦白說我也不知道有沒說過 畢竟是兩個月前的事了
: : 如果方便,可否麻煩就 ''說過腦殘''跟''沒說過腦殘''分別做論述
: : 小弟真的不太想惹到法律方面的事 會很麻煩
: : 生活規畫也會整個打亂(不論勝訴敗訴都是....)
: : 拜託各位大大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4.47.90
1F:推 depravity:是看對方提告的時間不是你收到通知的時間 03/10 15:16
事件發生於7/9 而該鄉民是於11月水球告知說準備去提告 所以應該算4個月(或以上)?
這樣...追溯期是三個月還是半年 的影響就很大了
可以麻煩回答一下嗎? 怕麻煩的話可以告訴我法條或文章編號 我去翻翻看
感謝^^
2F:推 hoboks:刑事訴訟法237 告訴期間六個月 03/10 16:19
感謝 以爬得^^
3F:→ NVK:你有辦法舉證他去年7月初就知道你的推文內容嗎? 03/11 00:48
4F:→ NVK:這裡的半年追溯期,應是指原告知悉自己被毀謗的時間算起. 03/11 00:49
5F:→ NVK:總之"他11月水球告知準備提告"這點,不應構成追溯期的計算起點 03/11 00:51
6F:→ NVK:這當中的問題是:1.若你能舉證他早於7月初就知悉你的推文,案子 03/11 00:52
7F:→ NVK:還能成立嗎? 2.假設你不能舉證,是否原告只要不留證據,縱使早 03/11 00:53
8F:→ NVK:已知悉你的推文. 也可以在超過六個月後告發?只要主張先前不知? 03/11 00:56
9F:→ NVK:這樣一個主張自己不知情的原告,事實上可以拖到十年後的7/9之前 03/11 01:11
10F:→ NVK:報案申告. (刑310之追訴權.有誤請指正) 03/11 01:12
11F:→ NVK:先假設我上面推論成立,那我今天在無人能證明我"知悉"的情況下 03/11 01:14
12F:→ NVK:得知自己被污辱OR毀謗時,要最大化追訴權的手段是: 裝作不知道? 03/11 01:15
7/9該篇文章 於po出後數小時即被原告自行刪除
因此他'知悉'誹謗的時間點 只有可能在那數小時之內
亦即只要他是在1/9之後提告 不論是否有誹謗事實皆無效?
<-在可提出他po文及刪文時間點的證據前提下,請問這樣解釋對嗎?
另外 關於我第一段的問題 接到通知是寫'誹謗' 是否只要針對誹謗做應變即可
還是說 有其他罪名控訴的可能? 感謝^^
※ 編輯: michaelliu 來自: 114.25.249.81 (03/11 14:11)
13F:→ NVK:我只是就法條提出可能的"擺脫理由". 你的進一步疑惑有待實務 03/11 15:17
14F:→ NVK:經驗人士給予解答. 至於應變,我覺得你除了"保守點"照實講以外, 03/11 15:19
15F:→ NVK:其他罪名可能性之類的,先不要往那裡想. 03/11 15:20
16F:→ NVK:若照我的解釋成立,則你只要能說服檢方相信7/9時原告已知悉, 03/11 15:25
17F:→ NVK:則應該失去起訴權利才是. (但! 個人並不確定前面說法是否成立) 03/11 15:26
18F:→ michaelliu:感謝建議 我會努力證明自己清白的^^ 03/11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