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set (reset)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朋友不還我東西
時間Wed Mar 10 11:08:15 2010
1F:推 roura:個人對本例很好奇,以原po認知,"貴重"東西不會隨便放某友人 03/10 10:46
2F:→ roura:處,推測原本交情或許不錯(至於是何種交情,屬於隱私,不論) 03/10 10:46
3F:→ roura:回國後卻以簡訊方式通知,衡諸常情,事有蹊蹺。 03/10 10:47
4F:→ roura:其他的推測我不提了。總而言之,先跟對方說清楚當初你的真意 03/10 10:48
5F:→ roura:再要。 否則,以我的理解,送人東西,一年後卻又來討, 03/10 10:49
6F:→ roura:就像對方說的,有點過份了。 03/10 10:50
7F:→ hoboks:此例是蠻怪的 簡訊的部分還有友人的反應 03/10 10:50
呃..當時我們兩個在交往,出國後他就漸漸不跟我連絡
回台灣之後,我有試著打電話給他,他也都故意不接
因為沒辦法連絡到他的關係,所以才會傳簡訊給他
我之前不說是男女朋友,是因為怕各位以為是交往時的贈與
可是我當時真的沒有說要給他,而且
1.電腦主機價格不斐,本來就不可能無緣無故的贈與
2.這是我個人私人的研究設備,做研究要用到
我在簡訊中有特意跟他強調這兩點,可是他就當做沒看到
我之前有問過共同的朋友們能否連絡到他
大家的答案也都是"不行"
有人問我為什麼這麼急著找他,我沒有跟大家提
因為他算是個還蠻愛面子的人...(而且我想說知道這樣的事情很難再做朋友吧...)
當然我們不是因為一台電腦分手,但是也快因為一台電腦交惡了
我也不希望走到法律途徑,當初是想說有沒有甚麼強制性但不會有前科的方法取回
現在看來我只好真的先請朋友幫忙主持公道了...
謝謝大家的熱心,你們幫了我很多,真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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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254.110
※ 編輯: reset 來自: 140.113.254.110 (03/10 11:15)
8F:推 stupigII:這基本上是你主觀的意見和想法,可能還是要有證據才行.. 03/10 11:27
9F:→ stupigII:不然你什麼都沒有,他一句是你當初贈與給他的,加上有交往 03/10 11:28
10F:→ stupigII:事實,這樣很容易被認定是 沒交往後想要回贈與的東西... 03/10 11:28
11F:推 depravity:同樓上見解 03/10 11:32
12F:推 roura:不好意思的說,我看完第一篇文章,心裡想的就是這樣(分手了) 03/10 11:54
13F:→ roura:可是我覺得當初是男女朋友的關係,更容易說明"保管"關係~ 03/10 11:55
14F:→ roura:只是先放她那裡,回來以後再說,而不是你不要那台電腦了~ 03/10 11:56
15F:→ roura:請朋友當橋樑,好好的溝通一下吧。 03/10 11:58
16F:推 hoboks:不要走刑事途徑 走民事就可以不要有前科 並且有強制力拿回 03/10 12:04
17F:→ hoboks:你的舉證責任在於 證明東西是你的 並且說明保管關係 03/10 12:05
18F:→ hoboks:依民訴277 對方需證明為贈與 目前對方說法皆不知 所以不論 03/10 12:06
19F:→ hoboks:113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先去預約吧 03/10 12:07
20F:→ tomchow76:如果原po當初有立借據的話 可能今天就不會這麼麻煩了吧 03/16 10:51
21F:→ reset:後來我傳簡訊請他選公正第三人幫我們調解 04/27 00:16
22F:→ reset:他馬上就還我了,果然對愛面子的人來說這招很有用 04/27 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