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spenland (小六)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公物遺失的賠償問題
時間Fri Mar 5 09:00:34 2010
事實經過:
去年年中的時候有兩位助理(A跟B)遺失了一台照相機,是公家機關的公物,
遲至今年才要賠償,但是其中助理A已離職,(已辦完離職手續)
所以現在賠償人變成助理B跟兩位長官(X跟Y)。(長官自己說要掏錢的)
助理B不甘心剩她一人賠,就說另一位助理C是財產管理人,要一起賠。
而上面的長官X說
報遺失這樣保管人跟使用人會被懲處,
所以也堅持助理C一起來賠錢了事。
然而當初的掛名的
財產管理人是A,C根本
沒有負責過,
只是助理B一口咬定C是財產管理人。
﹋﹋﹋﹋﹋﹋是胡扯
問題:
1.公物的遺失應該沒有被懲處這件事吧!?不是照價賠償就好了嗎?
2.助理C從頭到尾沒有接觸過財產管理,應該不能就憑助理B亂咬就被迫承擔吧!?
3.如果真的長官堅持助理C要賠,那能否告到政風室去?
另,助理C能否在賠償的過程中保留什麼資料或證明以保護自己?
4.撇開長官自己說要一起賠這部分,因為離職單上單位財產管理人已有蓋章,
是否已失去跟助理A追討的權力?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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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7.176.18
※ 編輯: naspenland 來自: 122.127.176.18 (03/05 09:36)
1F:→ yanginru:1可記過2交接有簽名沒意義就該概括承受,管你之前有沒有 03/06 00:24
2F:→ yanginru:不然當初沒看到實體就在財產移交清冊上簽名,這部份沒錯? 03/06 00:25
3F:→ yanginru:3簽了名就有保管責任,錯也是妳的告去政風室有啥用處!!! 03/06 00:26
4F:→ yanginru:我只能跟你說簽收下去就代表前任交給你沒有缺少!回頭去咬 03/06 00:27
5F:→ yanginru:前面的有啥意義?公家機關蓋章前本來就該好好想.看清楚!!! 03/06 00:27
6F:→ yanginru:第一行的意義,應該修正成異議。 03/06 00:29
sorry~ 沒寫清楚!
此單位的財產管理並沒有確實做到借出與歸還的登記,當然也沒有簽收這個動作,
亦沒有財產清冊移交這回事。
所以一開始借出去的時候助理AB都沒有登記,歸還當然也沒有記錄。
所以現在助理B的證詞是有歸還,下次要用的時候才發現不見,
但是事實上是根本就沒拿回來放。
基於沒有任何文件能證明東西借出到底有沒有歸還,
財產管理也
沒有移交給助理C,
所以理論上應該助理C沒有責任才對吧!?
如果長官硬是要將責任推給助理C,應該有辦法反制才對。(雖然說這單位已經很不講理了)
ps1.長官也承認這件事是羅生門。
2.我不是助理C,助理C傾向賠錢了事,
但我覺得這件事很不合理,長官跟助理B甲郎告告。
※ 編輯: naspenland 來自: 122.127.176.18 (03/06 00:55)
7F:推 depravity:若財產管理是C的工作那她本來就該為他的不確實管理負責 03/06 01:07
8F:→ depravity:他要因循陋規是他自己的決定因此產生問題當然是她該負責 03/06 01:08
財產管理從頭到尾都「不是」助理C的工作,
之前是A(已離職),現在是另一個新人。
只有亂講話的B才在那邊說是C的工作。
※ 編輯: naspenland 來自: 122.127.176.18 (03/06 01:47)
9F:推 depravity:要是賠的前不超過半個月薪水就算了吧 03/06 01:51
10F:→ depravity:免得考績比人家低一等 年終變少 03/06 01:51
11F:→ naspenland:是約聘職沒有考績問題.. @@ 03/06 02:16
12F:→ yanginru:那就更慘了!!!!..不續聘...... 03/06 02:20
13F:→ yanginru:還有阿如果都不是c的工作,c不會直接講說是新人的責任嗎? 03/06 02:40
14F:→ solsol:都不是她的責任,也不是她簽名的問題,那給別人煩惱就好啦 03/06 15:43
15F:→ solsol:正常的事交接簽名的和長官比較怕吧 不需要輪到她煩惱吧 03/06 15:44
16F:推 ganbaday:同意樓上,要他們去找A出來呀,就明白講與C完全無關 03/08 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