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spenland (小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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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公物遗失的赔偿问题
时间Fri Mar 5 09:00:34 2010
事实经过:
去年年中的时候有两位助理(A跟B)遗失了一台照相机,是公家机关的公物,
迟至今年才要赔偿,但是其中助理A已离职,(已办完离职手续)
所以现在赔偿人变成助理B跟两位长官(X跟Y)。(长官自己说要掏钱的)
助理B不甘心剩她一人赔,就说另一位助理C是财产管理人,要一起赔。
而上面的长官X说
报遗失这样保管人跟使用人会被惩处,
所以也坚持助理C一起来赔钱了事。
然而当初的挂名的
财产管理人是A,C根本
没有负责过,
只是助理B一口咬定C是财产管理人。
﹋﹋﹋﹋﹋﹋是胡扯
问题:
1.公物的遗失应该没有被惩处这件事吧!?不是照价赔偿就好了吗?
2.助理C从头到尾没有接触过财产管理,应该不能就凭助理B乱咬就被迫承担吧!?
3.如果真的长官坚持助理C要赔,那能否告到政风室去?
另,助理C能否在赔偿的过程中保留什麽资料或证明以保护自己?
4.撇开长官自己说要一起赔这部分,因为离职单上单位财产管理人已有盖章,
是否已失去跟助理A追讨的权力?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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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7.176.18
※ 编辑: naspenland 来自: 122.127.176.18 (03/05 09:36)
1F:→ yanginru:1可记过2交接有签名没意义就该概括承受,管你之前有没有 03/06 00:24
2F:→ yanginru:不然当初没看到实体就在财产移交清册上签名,这部份没错? 03/06 00:25
3F:→ yanginru:3签了名就有保管责任,错也是你的告去政风室有啥用处!!! 03/06 00:26
4F:→ yanginru:我只能跟你说签收下去就代表前任交给你没有缺少!回头去咬 03/06 00:27
5F:→ yanginru:前面的有啥意义?公家机关盖章前本来就该好好想.看清楚!!! 03/06 00:27
6F:→ yanginru:第一行的意义,应该修正成异议。 03/06 00:29
sorry~ 没写清楚!
此单位的财产管理并没有确实做到借出与归还的登记,当然也没有签收这个动作,
亦没有财产清册移交这回事。
所以一开始借出去的时候助理AB都没有登记,归还当然也没有记录。
所以现在助理B的证词是有归还,下次要用的时候才发现不见,
但是事实上是根本就没拿回来放。
基於没有任何文件能证明东西借出到底有没有归还,
财产管理也
没有移交给助理C,
所以理论上应该助理C没有责任才对吧!?
如果长官硬是要将责任推给助理C,应该有办法反制才对。(虽然说这单位已经很不讲理了)
ps1.长官也承认这件事是罗生门。
2.我不是助理C,助理C倾向赔钱了事,
但我觉得这件事很不合理,长官跟助理B甲郎告告。
※ 编辑: naspenland 来自: 122.127.176.18 (03/06 00:55)
7F:推 depravity:若财产管理是C的工作那她本来就该为他的不确实管理负责 03/06 01:07
8F:→ depravity:他要因循陋规是他自己的决定因此产生问题当然是她该负责 03/06 01:08
财产管理从头到尾都「不是」助理C的工作,
之前是A(已离职),现在是另一个新人。
只有乱讲话的B才在那边说是C的工作。
※ 编辑: naspenland 来自: 122.127.176.18 (03/06 01:47)
9F:推 depravity:要是赔的前不超过半个月薪水就算了吧 03/06 01:51
10F:→ depravity:免得考绩比人家低一等 年终变少 03/06 01:51
11F:→ naspenland:是约聘职没有考绩问题.. @@ 03/06 02:16
12F:→ yanginru:那就更惨了!!!!..不续聘...... 03/06 02:20
13F:→ yanginru:还有阿如果都不是c的工作,c不会直接讲说是新人的责任吗? 03/06 02:40
14F:→ solsol:都不是她的责任,也不是她签名的问题,那给别人烦恼就好啦 03/06 15:43
15F:→ solsol:正常的事交接签名的和长官比较怕吧 不需要轮到她烦恼吧 03/06 15:44
16F:推 ganbaday:同意楼上,要他们去找A出来呀,就明白讲与C完全无关 03/08 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