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sterpeter (阿魁)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服務契約算是物權嗎?
時間Sat Feb 27 11:52:26 2010
※ 引述《tsua (這樣真的對嗎)》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某校學生A在選課時因為想選的課選不上,因此偷偷登入別人的帳號將他所選的課退掉
: 讓自己能夠順利加選,他因為不明原因退選了三個人,導致除了他自己以外
: 還有另外兩個人B、C剛巧選上,東窗事發後,學校因為認為B、C是不當得利
: 因此將B和C直接從課堂退掉
: 問題:
: 這不是國內發生的事,其實也沒甚麼大不了..只是當事人很不爽學校的作法
: 所以只是想知道如果去吵架的話可不可以引用...
: 我想到的是善意第三人,不過這是不是只適用於物權?
: 選課是不是算是契約類的(選到了就能接受上課的權利)?
: 可以適用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因本案並非行政處分,故只能向學校提出申訴。
依據大學法第33條第4項:「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
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故您可以依
貴校訂定的申訴辦法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如您是台大的學生,可以參考「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秘書室網址為:
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4/4-03.html
有權利就有救濟啦!(⊙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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