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sterpeter (阿魁)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服務契約算是物權嗎?
時間Sat Feb 27 09:51:51 2010
※ 引述《tsua (這樣真的對嗎)》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某校學生A在選課時因為想選的課選不上,因此偷偷登入別人的帳號將他所選的課退掉
: 讓自己能夠順利加選,他因為不明原因退選了三個人,導致除了他自己以外
: 還有另外兩個人B、C剛巧選上,東窗事發後,學校因為認為B、C是不當得利
: 因此將B和C直接從課堂退掉
: 問題:
: 這不是國內發生的事,其實也沒甚麼大不了..只是當事人很不爽學校的作法
: 所以只是想知道如果去吵架的話可不可以引用...
: 我想到的是善意第三人,不過這是不是只適用於物權?
: 選課是不是算是契約類的(選到了就能接受上課的權利)?
: 可以適用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選課核定只能算是學校依據學生意願所做的教務行政管理,不能算是行政處分。當然也非
契約,跟民法上的債權、物權或不當得利尚無關聯。
學生與學校的法律關係比較偏向公法,傳統上是以特別權力關係解釋,現在通說採特別法
律關係,所以法律上之救濟途徑仍應該要走訴願。但如前所述,本案之選課核定並非行政
處分,而僅屬校務之行政管理,且因可歸責於學生A之不當行為而退選其課程,因此本案
似無法律上救濟途徑(訴願)可言。
當事人去吵吵應該可以吧!B及C並無登入他人帳號之不當行為,而受無端的波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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