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sterpeter (阿魁)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服务契约算是物权吗?
时间Sat Feb 27 09:51:51 2010
※ 引述《tsua (这样真的对吗)》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某校学生A在选课时因为想选的课选不上,因此偷偷登入别人的帐号将他所选的课退掉
: 让自己能够顺利加选,他因为不明原因退选了三个人,导致除了他自己以外
: 还有另外两个人B、C刚巧选上,东窗事发後,学校因为认为B、C是不当得利
: 因此将B和C直接从课堂退掉
: 问题:
: 这不是国内发生的事,其实也没甚麽大不了..只是当事人很不爽学校的作法
: 所以只是想知道如果去吵架的话可不可以引用...
: 我想到的是善意第三人,不过这是不是只适用於物权?
: 选课是不是算是契约类的(选到了就能接受上课的权利)?
: 可以适用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选课核定只能算是学校依据学生意愿所做的教务行政管理,不能算是行政处分。当然也非
契约,跟民法上的债权、物权或不当得利尚无关联。
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比较偏向公法,传统上是以特别权力关系解释,现在通说采特别法
律关系,所以法律上之救济途径仍应该要走诉愿。但如前所述,本案之选课核定并非行政
处分,而仅属校务之行政管理,且因可归责於学生A之不当行为而退选其课程,因此本案
似无法律上救济途径(诉愿)可言。
当事人去吵吵应该可以吧!B及C并无登入他人帐号之不当行为,而受无端的波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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