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lter0217 (宅出競爭力)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關於聲明異議到交通法庭
時間Fri Feb 26 18:38:58 2010
事實經過:
這張罰單,從去年10/29被開,拖快4個月了..
最初因為裝固定式號牌架被舉發13-1,罰鍰3000元
到裁決所欲繳納→改罰12-1-7,罰鍰5400+重領牌
申訴→警局回覆沒過,裁決所維持原判
異議→裁決所改回原舉發的13-1,罰鍰3000
問題:
再來就是繳交聲明異議狀嘍! 想請問:
1.如果法官要判,有可能判更重嗎? (例如12-1-7)
2.如果是模糊地帶的法條,是否會作對被舉發人有利的判決?
(因為沒法律規定車牌一定要鎖在原廠指定位置,只說要懸掛後方云云..)
2/27補充
參考下面各位先進的回覆,所以法官如果採用wkz大提供的那條(我上交部網站暫時
沒找到..),就可以更改裁罰到12-1-7嘍?
但是既然裁決所已從12-1-7改為13-1,是否代表12-1-7是不適合的?
不好意思小弟很多.. 一直蹦出來..
再次感謝各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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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28 補習班短髮學妹 ◇ 嗯嗯下次聊先洗澡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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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4.66.158
1F:推 depravity:有法律說改裝要先經過驗車通過 02/26 18:42
2F:→ walter0217:可以請問1F是哪條嗎? 我需要研究一下.. 感謝 02/26 18:56
3F:→ depravity:抱歉我覺得駕駛人都該懂所有交通法規 02/26 18:57
4F:→ depravity:所以不知道的話請全部複習一下吧 利人利己啊 02/26 18:58
5F:→ walter0217:道交安規 附件15? 02/26 19:02
6F:推 chihho1628:禁止不利益變更 02/26 19:35
7F:→ walter0217:感謝樓上提示,第1點解決了 02/26 19:38
8F:推 chihho1628:第二點我不知道交通規則是怎麼規定 不過依照準用刑訴 02/26 19:41
9F:→ chihho1628:的規定 應該有有適用罪疑唯輕吧!? 02/26 19:42
10F:推 VVax:交通案件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有可能被法官罰更重 02/26 19:46
11F:→ chihho1628:行政法的法理也有禁止不利益變更 何以交通事件無 02/26 19:50
12F:→ Sagarmatha:看不懂這一篇在寫什麼 異議為什麼會改回13-1 法官改的? 02/26 20:20
13F:→ walter0217:裁決所改的 02/26 20:25
14F:推 Sagarmatha:你不是說裁決所改12-1-7了 開裁決所時又變回13-1啦 02/26 20:27
15F:→ Sagarmatha:打錯 是裁決書 02/26 20:29
16F:→ Sagarmatha:如果裁決書是13-1 那你幹嘛還去聲明異議 繳掉就好了 02/26 20:29
17F:→ walter0217:改回13-1的裁決書是裁決所(裁聲字)開的,不是法院 02/26 20:31
18F:→ wkz:你這件聲議的話,法官可能會引交部交路字第0九六00二八六 02/27 02:38
19F:→ wkz:O號函將其變更為12-1-7,你考慮一下。 02/27 02:39
20F:→ wkz:交通法庭準用刑訴法,而刑訴370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是指原判 02/27 02:48
21F:→ wkz:適用法條並無不當,始足適用,如法官認應依上述函文變更,即可 02/27 02:50
22F:→ wkz:變更為12-1-7。 02/27 02:51
23F:→ wkz:2、在其函釋中是有說到說要固定於原廠指定位置上。 02/27 03:25
24F:推 chihho1628:看法官吧 函釋並不具有拘束力 02/27 08:44
25F:→ Eventis:現在是這麼幹沒錯,但是從公正程序請求權(J482)的角度來說, 02/27 09:22
26F:→ Eventis:僅一造為自己的利益救濟的情況,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適用. 02/27 09:22
27F:→ Eventis:否則無異於以加不利益於救濟當事人為手段,糾正行政機關Orz 02/27 09:28
※ 編輯: walter0217 來自: 122.124.65.99 (02/27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