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lter0217 (宅出竞争力)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刑事] 关於声明异议到交通法庭
时间Fri Feb 26 18:38:58 2010
事实经过:
这张罚单,从去年10/29被开,拖快4个月了..
最初因为装固定式号牌架被举发13-1,罚锾3000元
到裁决所欲缴纳→改罚12-1-7,罚锾5400+重领牌
申诉→警局回覆没过,裁决所维持原判
异议→裁决所改回原举发的13-1,罚锾3000
问题:
再来就是缴交声明异议状喽! 想请问:
1.如果法官要判,有可能判更重吗? (例如12-1-7)
2.如果是模糊地带的法条,是否会作对被举发人有利的判决?
(因为没法律规定车牌一定要锁在原厂指定位置,只说要悬挂後方云云..)
2/27补充
参考下面各位先进的回覆,所以法官如果采用wkz大提供的那条(我上交部网站暂时
没找到..),就可以更改裁罚到12-1-7喽?
但是既然裁决所已从12-1-7改为13-1,是否代表12-1-7是不适合的?
不好意思小弟很多.. 一直蹦出来..
再次感谢各位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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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4.66.158
1F:推 depravity:有法律说改装要先经过验车通过 02/26 18:42
2F:→ walter0217:可以请问1F是哪条吗? 我需要研究一下.. 感谢 02/26 18:56
3F:→ depravity:抱歉我觉得驾驶人都该懂所有交通法规 02/26 18:57
4F:→ depravity:所以不知道的话请全部复习一下吧 利人利己啊 02/26 18:58
5F:→ walter0217:道交安规 附件15? 02/26 19:02
6F:推 chihho1628:禁止不利益变更 02/26 19:35
7F:→ walter0217:感谢楼上提示,第1点解决了 02/26 19:38
8F:推 chihho1628:第二点我不知道交通规则是怎麽规定 不过依照准用刑诉 02/26 19:41
9F:→ chihho1628:的规定 应该有有适用罪疑唯轻吧!? 02/26 19:42
10F:推 VVax:交通案件没有不利益变更禁止 有可能被法官罚更重 02/26 19:46
11F:→ chihho1628:行政法的法理也有禁止不利益变更 何以交通事件无 02/26 19:50
12F:→ Sagarmatha:看不懂这一篇在写什麽 异议为什麽会改回13-1 法官改的? 02/26 20:20
13F:→ walter0217:裁决所改的 02/26 20:25
14F:推 Sagarmatha:你不是说裁决所改12-1-7了 开裁决所时又变回13-1啦 02/26 20:27
15F:→ Sagarmatha:打错 是裁决书 02/26 20:29
16F:→ Sagarmatha:如果裁决书是13-1 那你干嘛还去声明异议 缴掉就好了 02/26 20:29
17F:→ walter0217:改回13-1的裁决书是裁决所(裁声字)开的,不是法院 02/26 20:31
18F:→ wkz:你这件声议的话,法官可能会引交部交路字第0九六00二八六 02/27 02:38
19F:→ wkz:O号函将其变更为12-1-7,你考虑一下。 02/27 02:39
20F:→ wkz:交通法庭准用刑诉法,而刑诉370的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是指原判 02/27 02:48
21F:→ wkz:适用法条并无不当,始足适用,如法官认应依上述函文变更,即可 02/27 02:50
22F:→ wkz:变更为12-1-7。 02/27 02:51
23F:→ wkz:2、在其函释中是有说到说要固定於原厂指定位置上。 02/27 03:25
24F:推 chihho1628:看法官吧 函释并不具有拘束力 02/27 08:44
25F:→ Eventis:现在是这麽干没错,但是从公正程序请求权(J482)的角度来说, 02/27 09:22
26F:→ Eventis:仅一造为自己的利益救济的情况,应有不利益变更禁止的适用. 02/27 09:22
27F:→ Eventis:否则无异於以加不利益於救济当事人为手段,纠正行政机关Orz 02/27 09:28
※ 编辑: walter0217 来自: 122.124.65.99 (02/27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