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atherine (目標七字頭)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合夥開業未成,如何把投資的設備取回。
時間Sat Feb 20 16:48:22 2010
事實經過:
小華經朋友介紹認識A,A向小華建議合夥開店主意,小華當時想經營一份事業
對A的提議認同,並結織為好友,並搬去與A同住。
因A之前有開店經驗,自97年6月與A合住後,開始"培訓事宜"。小華是便利超商
的大夜班,每天天亮八點回家後,A開會還有學習開店事宜,並由A進行職訓指導。
自早上八點到下午四~六點後,小華才可以睡覺,等晚上十一點回超商上大夜班。
其間,A自97年6月到今天為止,A的十八個月的房租、管理費、水電、手機錢,日
常開銷都是由小華支付,估計約二十萬出頭。
99年1月,A聲稱因為台北市區有開發潛力,故要求自北縣搬來北市進行開店事宜,
目前北市房租二萬七,壓金兩個月五萬四,都是由小華支出。
且為了開店購買設備,向銀行貸款五十萬元。
問題:
小華現在覺悟了,覺得A說開店一事太渺茫,決心拆夥。
但A表示,要退出OK,但設備不得帶走。
小華因無法提供購買証明,購買二手設備,是現金交易,未有開發票之類的…
再者當僅口頭上說要開店合夥,未有簽下任何紙本資料。
小華現不想追討前十八個月付的開銷,因為也無收証可証是小華付款,現只想能
把貸款買的設備可以取回。
請問這樣是否有任何依據可以取回設備…
A已經十八個沒工作,其間所有生活開銷都是朋友支付,這些錢小華已不想追討,只
想設備取回自行營生即可。已有爬文,但沒看見相關文章,還請協助請提供建議,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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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0.92.8
※ 編輯: keatherine 來自: 203.70.92.234 (02/21 03:04)
1F:推 horntail:可以取回出資額,表示退夥後兩個月即可 (民法第685條) 02/21 10:43
2F:→ horntail:房租生活費,法院極可能認定是同居人間的贈與,不易取回 02/21 10:44
3F:推 yoyo168:後來去調錄影機,他說我被割車窗那段被洗掉 02/22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