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atherine (目标七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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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合夥开业未成,如何把投资的设备取回。
时间Sat Feb 20 16:48:22 2010
事实经过:
小华经朋友介绍认识A,A向小华建议合夥开店主意,小华当时想经营一份事业
对A的提议认同,并结织为好友,并搬去与A同住。
因A之前有开店经验,自97年6月与A合住後,开始"培训事宜"。小华是便利超商
的大夜班,每天天亮八点回家後,A开会还有学习开店事宜,并由A进行职训指导。
自早上八点到下午四~六点後,小华才可以睡觉,等晚上十一点回超商上大夜班。
其间,A自97年6月到今天为止,A的十八个月的房租、管理费、水电、手机钱,日
常开销都是由小华支付,估计约二十万出头。
99年1月,A声称因为台北市区有开发潜力,故要求自北县搬来北市进行开店事宜,
目前北市房租二万七,压金两个月五万四,都是由小华支出。
且为了开店购买设备,向银行贷款五十万元。
问题:
小华现在觉悟了,觉得A说开店一事太渺茫,决心拆夥。
但A表示,要退出OK,但设备不得带走。
小华因无法提供购买证明,购买二手设备,是现金交易,未有开发票之类的…
再者当仅口头上说要开店合夥,未有签下任何纸本资料。
小华现不想追讨前十八个月付的开销,因为也无收证可证是小华付款,现只想能
把贷款买的设备可以取回。
请问这样是否有任何依据可以取回设备…
A已经十八个没工作,其间所有生活开销都是朋友支付,这些钱小华已不想追讨,只
想设备取回自行营生即可。已有爬文,但没看见相关文章,还请协助请提供建议,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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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0.92.8
※ 编辑: keatherine 来自: 203.70.92.234 (02/21 03:04)
1F:推 horntail:可以取回出资额,表示退夥後两个月即可 (民法第685条) 02/21 10:43
2F:→ horntail:房租生活费,法院极可能认定是同居人间的赠与,不易取回 02/21 10:44
3F:推 yoyo168:後来去调录影机,他说我被割车窗那段被洗掉 02/22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