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nkmartini (品客馬丁尼)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車禍] 清水休息站被人撞了,反被告肇事逃逸
時間Wed Feb 17 11:35:34 2010
先說明一下,無人傷亡的肇事逃逸,並不涉及刑法責任唷~
最多就是像h大說的,只是行政罰!
所以你們製作的是交通事故調查(談話)紀錄,並不是刑案的筆錄!只是一般習稱~筆錄
他只會多做一個紀錄,表示該事故有肇事逃逸(不是指刑法肇事逃逸)~
無人傷亡的車禍本質上就是民事案件,警方除了拍照、測繪、作談話紀錄以外,
怎麼談和解跟他無關,頂多就初步肇事責任作簡單的「初判」(通常根據路權)~
但是初判與具體的肇事責任無關,交通肇責的判定要由專業的交鑑會來鑑定(需另申請)
警察也沒有那麼大的能耐去影響肇責的判斷!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事發當時,對方沒有立即下車,駕駛人因車門被對方車子壓住而無法下車,
: 下車者為駕駛者的妻子及旁座的兒子。對方下車後,一言不發,過沒多久即
: 拿起車內的相機開始拍照,我們也亦拿起手機拍照,之後問對方是否需要叫
: 警察,對方不理會我們,反叫我們立即開離(有破壞現場),我們將車子停
: 在路旁,觀察對方的動靜。看對方將車子開走,我們才將車子停在就近的停
: 車位檢查車況(我們無報警,無做筆錄)。
呃,雙方下車以後默默的各自拍照,問對方要不要報警,對方不理會還叫你把車開走?
你們有做任何口頭上的討論,以確認「和解」嗎?還是什麼都沒說,默默的在旁邊看
對方走了,你就走了?我覺得蠻不合常理,當然也有可能是對方故意敲詐!
會不會是對方有報警,但你們誤以為沒事了就走掉?鄉民沒有在現場,只聽單方說詞很
難判斷。重點是,你們沒有留下任何「和解」或者「不需警方介入,各自處理」的紀錄
,又沒有報警,加上你拍的現場照片,實在看不出來道路狀況、標線跟路權,光是車損
情形是沒有用低~
: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 首先,事發於國道三號清水休息站的正門口,當時車輛很多,我們處在中央偏右
: 的位置,車子筆直,輪胎方向朝右,狀態是靜止的(因為塞車)。當前方的車子往前
: 移動,我們正準備放煞車時,對方的車子斜插進來,與我們的車子擦撞。
: 由於駕駛人的車門被壓住,無法下車,下車者為駕駛者的妻子及旁座的兒子。對
: 方下車後,一言不發,過沒多久即拿起車內的相機開始拍照,我們也亦拿起手機拍照
: ,之後問對方是否需要叫警察,對方不理會我們,反叫我們立即開離(有破壞現場)
: ,我們將車子停在路旁,觀察對方的動靜。看對方將車子開走,我們才將車子停在就
: 近的停車位檢查車況(我們無報警,無做筆錄,但有拍下對方開離的靜態照片),並
: 在之後進入清水休息站用餐(留有收據)。
有和解或協議各自處理的「實據」才有用喔,妳在哪裡用餐、還有對方離開背影的照片
在事件中都是很次要的,並不足以證明你有無「肇事逃逸」~
此外,現場沒有經過警方到場,現場測繪,你在筆錄裡面的敘述很容易淪為單方說法,
警察也只會拍下你的車損,不會幫你的說法背書!
: 之後,於晚間約18:20分左右,接到國道警察局第七警察隊 - 大甲分局的來電,
: 說對方告我們肇事逃逸,請我們到案說明(當時我們正在北上回家的路上,人已經到了
: 大溪的位置),得知消息後,隨即下新屋交流道,並回家取得身分證件後,立即南下至
: 國道警察局第七警察隊 - 大甲分局。
: 一到大甲分局,便來了一個便衣警察,隨即破口大罵,指責我們肇事逃逸,接著到
: 外面照了車子的照片後,""便衣警察""便帶著我的父親進入偵訊室,門外都能聽到便衣
: 警察的吼叫,說著以下的話:
: 1.你車子沒動,你怎麼會A到別人? <---吼叫的重複三~四次
: 2.你明明有A到別人,你幹嘛不承認?
: 3.我今天完全是幫你的忙,我幫你把肇事逃逸劃掉,你要不要承認你A到別人?
: 同時,警方不准我們調閱清水休息站的監視器,證明我們真的是被人A到,而不是
: 我們蓄意,也並非我們要肇事逃跑(肇事逃跑不會還下車拍照吧?)
: 順帶一提,警方不要我們所拍攝的照片(連看都不看),反而收了對方的照片。而
: 且還一進去,就一口咬定我們撞對方。
我不知道這個警察怎麼回事,不過看你的說法,你們確實有A到人家,這樣就沒錯啊
至於誰對誰錯,又不是他可以判斷決定的,固然你沒報警、破壞現場,又被對方指為肇逃
是比較吃虧,但是也不要因為這樣就被唬!因為筆錄都是甲乙方各說各話,肇責鑑定也不
可能單看一方說法,警察本身也沒到過現場,他的說法更不可能被採信,何況他本身就
沒辦法影響專業鑑定,不是嗎?
至於照片,就你所貼的照片,你拍的基本上對肇責判斷沒啥幫助,按照規定,警察只需要
你們車輛損傷的照片就好,所以其他是不需要低~至於監視器,他也不一定有照到,你若
認為警察故意不幫你調,可問問看清水服務區確認!
: 六、問題:
: 1.根據我的印象,便衣警察是不可以幫人作筆錄?
可以啊,搞不好他下班了回來處理你的案件,這也還是可以作筆錄
: 2.警察能用這樣強迫的方式誘導民眾做筆錄嗎?
: 一般來說都是安靜的做完筆錄,然後靜待調節委員會的消息吧?
那是因為你被唬了,筆錄不滿意你可以拒簽,不過筆錄這種各自表述的東西
又沒有現場,我看可信度也是非常有限低~
: 3.請問,在偵訊室裡面,是否設有錄音/監視器?
有些地方做交通事故的筆錄有錄音,你都投訴去督察室了,可以請他們去查有或沒有
: 4.以這種強迫的方式誘導做出的筆錄,雖被強迫畫押了,是否可以以"便衣警察"不得
: 做筆錄的方式將這張筆錄銷毀?
你看筆錄最下面一定有一行,本談話筆錄經被談話人親閱無誤後始簽名,既然你簽名了,
就表示你確認過內容了,一做好就絕對不能銷毀,不要想了~
: 5.請問我們現在能夠怎麼辦?就這樣被人吃得死死的嗎?
你現在的重點是:1.證明你沒有肇事逃逸 2.跟對方溝通
若雙方都用保險來賠的話,肇事責任就是做理賠的比例分配而已,你先看保險公司那邊
怎麼說,當然也要去跟對方談,你的焦點不是警察,當然你對他態度不爽,本來就可以
反映,只是談肇事責任的分配,現階段對你更重要,真的不行的話,頂多一張罰單而已
,不會有刑責的,不要被唬住~
交通事故這種東西就是,筆錄大家一定都各說各話,除非內容明顯自曝矛盾,不然只能
初步建構事發經過,離還原事實還很遠,你先去談,談不攏就是送調解委員會!然後申請
肇事責任鑑定(NT.3000需要),這樣看你比較吃虧,可是也沒辦法,只能說類似的事情
一定要報警,要和解一定要有書面紀錄可循,才能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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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29.127.123
1F:推 marns:您說的對我真的很有幫助... 02/17 13:23
2F:→ marns:我離開前有先觀察一下附近 之後也有二度回現場(約3分鐘後) 02/17 13:24
3F:→ marns:所以我確定我方被擦撞的地方 上放至少有3台監視器 02/17 13:25
4F:→ marns:在清水洗手間的左中右各一個 都有往我們方像拍到 所以才會 02/17 13:26
5F:→ marns:請警員調閱,沒想到被拒絕。 02/17 13:26
6F:→ marns:此外..一直有人說是我方破壞現場,實際上是對方一直說拍好照 02/17 13:28
7F:→ marns:就開走,而且相當急促,非常的兇,說我們不開走,他就要先開 02/17 13:29
8F:→ marns:因為他動車子 就會磨到我們的車 我們只好到退 02/17 13:29
9F:→ marns:就由我方先退一點 然後往右邊殺到旁邊,就看他把車開走了.. 02/17 13:30
10F:→ marns:我們才以為是不是沒怎樣...拍照片是要給保險公司之類的... 02/17 13:30
11F:→ marns:這...後來變成這樣我方也不知道會如此... 02/17 13:32
12F:→ marns:但經過你的解說 很清楚 謝謝你 我知道現在該怎麼做了 02/17 13:32
13F:→ harlen:從描述來看...讓人覺得對方跟警察是一夥的... 02/17 15:50
14F:推 keeperkai:說不定對方根本也是警察ˊˋ 02/23 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