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有關賣菸給未滿18歲少年的問題
時間Mon Feb 15 17:47:15 2010
※ 引述《junliu (拂夜)》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在7-11打工,
: 在今年1月底還是2月初的時候,警察帶一個男的問我有沒有賣菸給他,
: 結果就是我賣菸賣給一個未滿18歲的人,
: 發票也在他身上,確定是我賣菸給他的了,
: 因為該少年已經在完筆錄,所以我不得不做筆錄,最後的結果就是違反行政法了...
: 問題:
: 我想請問一下這樣我要罰緩多少啊?昨天聽區組長說要罰1萬以上..
: .
: 我聽到人整個魂魄都快散了...最少1個月薪水也沒了...
: 唉...現在整個人就覺得好煩...買菸的那個人一副就2X歲的樣子T..T
: 另外不知道此問題能否在此板提問,如不能會自D,感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好像推文有版友很生氣工讀生受罰
可是根據98年司法四等的考題
應該是超商受罰吧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98test/justice/L4-12.pdf
另外稍微點一下行政罰裡不以故意過失
作為處罰的要件
釋字第 275 號
解釋文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
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
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
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
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度判字第三○號判例謂:「行政罰不以故
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及同年度判字第三五○號判例謂:「行政犯行為之成立,不
以故意為要件,其所以導致偽報貨物品質價值之等級原因為何,應可不問」,其與上
開意旨不符部分,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旨牴觸,應不再援用。
反面而言
若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無過失
就可以避免被處罰吧
例如 這個年輕人真的是看起來操老到不行 像極了40歲
任何人都會誤認
這樣就可以證明無過失 避免被處罰了
行政罰與刑罰不同
刑罰相當嚴格 因此需要證明有故意 很少的罪要證明有過失
才須處罰
行政罰寬鬆多了 小心為妙
--
推 yahoo?:請問,我都把插頭插著不拔,這樣OK嗎?
推 eggimag?:=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推 WhatCanID?:樓上..然後呢@@
推 eggimag?: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227.99
1F:→ keeperkai:推,謝謝 02/15 17:49
2F:→ keeperkai:那如我上一篇推文所說,我上篇的說得都不成立,我覺得 02/15 17:50
3F:→ keeperkai:超商受罰十分合理 02/15 17:50
4F:推 keeperkai:當然如果明明知道對方還青少年 還賣給對方真的不值得同 02/15 17:53
5F:→ keeperkai:情,但是反過來如果只罰小店員好像不太公平? 02/15 17:54
6F:推 solsol:我問曾在超商工作過的弟弟 超商是叫員工付 02/15 17:56
7F:→ keeperkai:老話一句 "何不食肉糜" 政府未盡保護市井小民的責任 02/15 17:58
8F:→ solsol:那應該是超商為了嚇阻或是責任完全轉嫁 跟員工那樣說@@ 02/15 17:59
9F:→ keeperkai:這個社會上才會那麼多主管敢走在法律邊緣 還說"有種你來 02/15 17:59
10F:→ hoboks:那就是超商跟員工之間的問題了 02/15 17:59
11F:→ hoboks:員工有按照SOP分辨對方是否成年嗎?若沒違反規則 員工就不要 02/15 18:00
12F:→ keeperkai:告" 雖然人的權利是要自己去爭取 但是打官司的錢 比打贏 02/15 18:00
13F:→ keeperkai:還多,造成社會上充斥著這種不合理現象...我覺得行有餘 02/15 18:01
14F:→ hoboks:付 了不起被fire再去勞委會申訴吵一吵 02/15 18:02
15F:→ keeperkai:力的人還是要告 因為你不只為你自己這樣做 更為了讓這 02/15 18:02
16F:→ hoboks:打官司也未必要花錢好嗎? 版上有很多位應該也都不是法律背 02/15 18:03
17F:→ keeperkai:社會變得更好而這樣做,今天的因循苟且,明日可能害到你 02/15 18:03
18F:→ hoboks:景出身的 也都是遇到一些糾紛後自己研究法律的 02/15 18:03
19F:→ keeperkai:的子孫。 是未必要花錢 但總要花時間吧 為了一點點錢 02/15 18:04
20F:推 solsol:所以實務上該是超商會全責轉嫁給員工 02/15 18:04
21F:→ solsol:然後員工不爽付 超商直接從薪水扣 員工不爽請自己去打官司 02/15 18:04
22F:→ keeperkai:常常很多人就讓他們囂張... 02/15 18:05
23F:→ hoboks:一萬元要打官司很快吧 小額訴訟大概出庭一次就解決了 02/15 18:05
24F:→ keeperkai:對阿 但是不具備法律常識的民眾如果火大要離職 還白白 02/15 18:05
25F:→ hoboks:自己的權益自己不爭取能怪誰 我朋友幾百元都要找我幫他吵 02/15 18:06
26F:→ hoboks:還鬧上法院 02/15 18:06
27F:→ keeperkai:被扣錢 那不是很冤亡? 02/15 18:06
28F:→ keeperkai:那我只能說我很欣賞你朋友!酷 但是很多情況下不是這樣的 02/15 18:06
29F:→ hoboks:我還不是乖乖幫他出庭 去加油站打工一天都比這幾百元多 02/15 18:06
30F:推 solsol:你朋友是正妹 不一樣啊 (請參考正妹與阿宅)(誤很大) 02/15 18:07
31F:→ keeperkai:至少我這幾天在這個版上看到很多都不是這樣的不是嗎? 02/15 18:07
32F:→ keeperkai:說真的啦 要是每個人都跟你朋友一樣還會有各種囂張主管 02/15 18:08
33F:→ keeperkai:出沒嗎...... 02/15 18:08
34F:→ hoboks:正妹被扣錢也會引發眾怒的啊 哈哈 這時候超商就死定了 02/15 18:08
35F:→ hoboks:會啊 主管扣到正妹錢 就ㄔㄨㄚˋ哩蛋了 02/15 18:09
36F:→ keeperkai:簡單po上網說不定還會變成新聞..到時候頻果打電話去他們 02/15 18:09
37F:→ keeperkai:那邊主管就會主動打電話給你要還你錢了... 02/15 18:10
38F:→ keeperkai:當然啦 前提要是正妹 你是男生你天生就是要該死 壽命少 02/15 18:10
39F:→ keeperkai:4年是不爭的事實 02/15 18:11
40F:→ keeperkai:老實說現在很多記者喜歡上網.ptt找新聞題材..都不跑外景 02/15 18:13
41F:→ hoboks:是啊 有很多管道可供利用的 蘋果 媒體 勞工局 法院 02/15 18:13
42F:→ solsol:這主題沒題材性 而且員工確實有責任 鬧不起來的 02/15 18:14
43F:推 keeperkai:正妹照片一張 永遠能引起50%人口的興趣 02/15 18:17
44F:→ keeperkai:當是一個皮膚水嫩的正妹遇到一件事情大家就會覺得好可 02/15 18:19
45F:→ solsol:算了吧 偷書事件 正妹照N張 目前也沒鬧多大 02/15 18:19
46F:→ keeperkai:憐喔 對方真過份 如果是個凸的 就會變成"你本來就該死" 02/15 18:20
47F:→ keeperkai:照片(伸) 02/15 18:20
48F:→ solsol:沒抓 因為我看過就算了 02/15 18:25
49F:→ solsol:現在相簿都關掉了 剩幾張懶人包的馬賽克版 02/15 18:27
50F:推 keeperkai:崩潰 打了這麼多字結果連個正妹照片都沒要到! 02/15 18:28
51F:→ hoboks:碩士偷書事件檯面下還是繼續延燒啊 科科 當事人還親上火線 02/15 18:43
52F:→ hoboks:到網誌嗆聲 可惜我沒權限到八卦版波文參一腳了 02/15 18:44
53F:→ hoboks:靜待報導出來吧 說不定有正妹照喔 02/15 18:44
54F:推 depravity:罰超商然後資方以員工過失求償就變員工付了 XDDD 02/15 19:43
55F:→ hoboks:員工再以資方與有過失抗辯 資方就得幫忙負擔了XD 02/15 21:00
56F:→ Eventis:行政罰法立法總說明,明示不採推定過失之立場,其第七條立法 02/16 00:06
57F:→ Eventis:理由,亦再次強調應由國家就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 02/16 00:07
58F:→ Eventis:前述大法官釋字275依其解釋文中"法律無特別規定時",應可認 02/16 00:08
59F:→ Eventis:為此項主觀要件之具備與舉證責任之分配,仍可透過立法形成. 02/16 00:08
60F:→ Eventis:故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後,前開釋字爭議,立法機關既有表明立場 02/16 00:10
61F:→ Eventis:應尊重其立法形成之權限. 02/16 00:10
62F:→ Eventis:法務部94年法律字第0940022452號函,亦重申此一見解,對消保 02/16 00:16
63F:→ Eventis:會函詢可否改採中間責任以利行政處分俾貫徹行政目的,函復 02/16 00:17
64F:→ Eventis:認為行政罰法施行前,除有特別規定外,依釋字275號辦理;但於 02/16 00:21
65F:→ Eventis: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後,行為人所負已非推定過失之中間責任. 02/16 00:21
66F:→ hoboks:原來如此 多謝E大補充 02/16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