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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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有关卖菸给未满18岁少年的问题
时间Mon Feb 15 17:47:15 2010
※ 引述《junliu (拂夜)》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在7-11打工,
: 在今年1月底还是2月初的时候,警察带一个男的问我有没有卖菸给他,
: 结果就是我卖菸卖给一个未满18岁的人,
: 发票也在他身上,确定是我卖菸给他的了,
: 因为该少年已经在完笔录,所以我不得不做笔录,最後的结果就是违反行政法了...
: 问题:
: 我想请问一下这样我要罚缓多少啊?昨天听区组长说要罚1万以上..
: .
: 我听到人整个魂魄都快散了...最少1个月薪水也没了...
: 唉...现在整个人就觉得好烦...买菸的那个人一副就2X岁的样子T..T
: 另外不知道此问题能否在此板提问,如不能会自D,感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好像推文有版友很生气工读生受罚
可是根据98年司法四等的考题
应该是超商受罚吧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98test/justice/L4-12.pdf
另外稍微点一下行政罚里不以故意过失
作为处罚的要件
释字第 275 号
解释文
人民违反法律上之义务而应受行政罚之行为,法律无特别规定时,虽不以出於故意为
必要,仍须以过失为其责任条件。但应受行政罚之行为,仅须违反禁止规定或作为义
务,而不以发生损害或危险为其要件者,
推定为有过失,於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
无过失时,即应受处罚。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度判字第三○号判例谓:「行政罚不以故
意或过失为责任条件」,及同年度判字第三五○号判例谓:「行政犯行为之成立,不
以故意为要件,其所以导致伪报货物品质价值之等级原因为何,应可不问」,其与上
开意旨不符部分,与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本旨抵触,应不再援用。
反面而言
若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无过失
就可以避免被处罚吧
例如 这个年轻人真的是看起来操老到不行 像极了40岁
任何人都会误认
这样就可以证明无过失 避免被处罚了
行政罚与刑罚不同
刑罚相当严格 因此需要证明有故意 很少的罪要证明有过失
才须处罚
行政罚宽松多了 小心为妙
--
推 yahoo?:请问,我都把插头插着不拔,这样OK吗?
推 eggimag?:= = 建议千万别这样做..上次有人这样 结果占用一个插座..
推 WhatCanID?:楼上..然後呢@@
推 eggimag?:就少一个插座用 很不方便..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6.227.99
1F:→ keeperkai:推,谢谢 02/15 17:49
2F:→ keeperkai:那如我上一篇推文所说,我上篇的说得都不成立,我觉得 02/15 17:50
3F:→ keeperkai:超商受罚十分合理 02/15 17:50
4F:推 keeperkai:当然如果明明知道对方还青少年 还卖给对方真的不值得同 02/15 17:53
5F:→ keeperkai:情,但是反过来如果只罚小店员好像不太公平? 02/15 17:54
6F:推 solsol:我问曾在超商工作过的弟弟 超商是叫员工付 02/15 17:56
7F:→ keeperkai:老话一句 "何不食肉糜" 政府未尽保护市井小民的责任 02/15 17:58
8F:→ solsol:那应该是超商为了吓阻或是责任完全转嫁 跟员工那样说@@ 02/15 17:59
9F:→ keeperkai:这个社会上才会那麽多主管敢走在法律边缘 还说"有种你来 02/15 17:59
10F:→ hoboks:那就是超商跟员工之间的问题了 02/15 17:59
11F:→ hoboks:员工有按照SOP分辨对方是否成年吗?若没违反规则 员工就不要 02/15 18:00
12F:→ keeperkai:告" 虽然人的权利是要自己去争取 但是打官司的钱 比打赢 02/15 18:00
13F:→ keeperkai:还多,造成社会上充斥着这种不合理现象...我觉得行有余 02/15 18:01
14F:→ hoboks:付 了不起被fire再去劳委会申诉吵一吵 02/15 18:02
15F:→ keeperkai:力的人还是要告 因为你不只为你自己这样做 更为了让这 02/15 18:02
16F:→ hoboks:打官司也未必要花钱好吗? 版上有很多位应该也都不是法律背 02/15 18:03
17F:→ keeperkai:社会变得更好而这样做,今天的因循苟且,明日可能害到你 02/15 18:03
18F:→ hoboks:景出身的 也都是遇到一些纠纷後自己研究法律的 02/15 18:03
19F:→ keeperkai:的子孙。 是未必要花钱 但总要花时间吧 为了一点点钱 02/15 18:04
20F:推 solsol:所以实务上该是超商会全责转嫁给员工 02/15 18:04
21F:→ solsol:然後员工不爽付 超商直接从薪水扣 员工不爽请自己去打官司 02/15 18:04
22F:→ keeperkai:常常很多人就让他们嚣张... 02/15 18:05
23F:→ hoboks:一万元要打官司很快吧 小额诉讼大概出庭一次就解决了 02/15 18:05
24F:→ keeperkai:对阿 但是不具备法律常识的民众如果火大要离职 还白白 02/15 18:05
25F:→ hoboks:自己的权益自己不争取能怪谁 我朋友几百元都要找我帮他吵 02/15 18:06
26F:→ hoboks:还闹上法院 02/15 18:06
27F:→ keeperkai:被扣钱 那不是很冤亡? 02/15 18:06
28F:→ keeperkai:那我只能说我很欣赏你朋友!酷 但是很多情况下不是这样的 02/15 18:06
29F:→ hoboks:我还不是乖乖帮他出庭 去加油站打工一天都比这几百元多 02/15 18:06
30F:推 solsol:你朋友是正妹 不一样啊 (请参考正妹与阿宅)(误很大) 02/15 18:07
31F:→ keeperkai:至少我这几天在这个版上看到很多都不是这样的不是吗? 02/15 18:07
32F:→ keeperkai:说真的啦 要是每个人都跟你朋友一样还会有各种嚣张主管 02/15 18:08
33F:→ keeperkai:出没吗...... 02/15 18:08
34F:→ hoboks:正妹被扣钱也会引发众怒的啊 哈哈 这时候超商就死定了 02/15 18:08
35F:→ hoboks:会啊 主管扣到正妹钱 就ㄔㄨㄚˋ哩蛋了 02/15 18:09
36F:→ keeperkai:简单po上网说不定还会变成新闻..到时候频果打电话去他们 02/15 18:09
37F:→ keeperkai:那边主管就会主动打电话给你要还你钱了... 02/15 18:10
38F:→ keeperkai:当然啦 前提要是正妹 你是男生你天生就是要该死 寿命少 02/15 18:10
39F:→ keeperkai:4年是不争的事实 02/15 18:11
40F:→ keeperkai:老实说现在很多记者喜欢上网.ptt找新闻题材..都不跑外景 02/15 18:13
41F:→ hoboks:是啊 有很多管道可供利用的 苹果 媒体 劳工局 法院 02/15 18:13
42F:→ solsol:这主题没题材性 而且员工确实有责任 闹不起来的 02/15 18:14
43F:推 keeperkai:正妹照片一张 永远能引起50%人口的兴趣 02/15 18:17
44F:→ keeperkai:当是一个皮肤水嫩的正妹遇到一件事情大家就会觉得好可 02/15 18:19
45F:→ solsol:算了吧 偷书事件 正妹照N张 目前也没闹多大 02/15 18:19
46F:→ keeperkai:怜喔 对方真过份 如果是个凸的 就会变成"你本来就该死" 02/15 18:20
47F:→ keeperkai:照片(伸) 02/15 18:20
48F:→ solsol:没抓 因为我看过就算了 02/15 18:25
49F:→ solsol:现在相簿都关掉了 剩几张懒人包的马赛克版 02/15 18:27
50F:推 keeperkai:崩溃 打了这麽多字结果连个正妹照片都没要到! 02/15 18:28
51F:→ hoboks:硕士偷书事件台面下还是继续延烧啊 科科 当事人还亲上火线 02/15 18:43
52F:→ hoboks:到网志呛声 可惜我没权限到八卦版波文参一脚了 02/15 18:44
53F:→ hoboks:静待报导出来吧 说不定有正妹照喔 02/15 18:44
54F:推 depravity:罚超商然後资方以员工过失求偿就变员工付了 XDDD 02/15 19:43
55F:→ hoboks:员工再以资方与有过失抗辩 资方就得帮忙负担了XD 02/15 21:00
56F:→ Eventis:行政罚法立法总说明,明示不采推定过失之立场,其第七条立法 02/16 00:06
57F:→ Eventis:理由,亦再次强调应由国家就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负举证责任. 02/16 00:07
58F:→ Eventis:前述大法官释字275依其解释文中"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应可认 02/16 00:08
59F:→ Eventis:为此项主观要件之具备与举证责任之分配,仍可透过立法形成. 02/16 00:08
60F:→ Eventis:故行政罚法公布施行後,前开释字争议,立法机关既有表明立场 02/16 00:10
61F:→ Eventis:应尊重其立法形成之权限. 02/16 00:10
62F:→ Eventis:法务部94年法律字第0940022452号函,亦重申此一见解,对消保 02/16 00:16
63F:→ Eventis:会函询可否改采中间责任以利行政处分俾贯彻行政目的,函复 02/16 00:17
64F:→ Eventis:认为行政罚法施行前,除有特别规定外,依释字275号办理;但於 02/16 00:21
65F:→ Eventis:行政罚法公布施行後,行为人所负已非推定过失之中间责任. 02/16 00:21
66F:→ hoboks:原来如此 多谢E大补充 02/16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