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裡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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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存摺未遺失申請補發有無犯罪??
時間Mon Feb 8 17:17:21 2010
感謝各位大大賜教
後來找到一個關於詐欺部分的法律問題研究意見
提供參考
結論是會構成詐欺
雖然問題與本案非完全相同
但重點在於
存到乙帳戶內的錢,未必就是甲的,還要看雙方的法律關係而定
如採乙說(甲無將存款寄託於乙之意思,存款還是甲之物)
則除了詐欺應該也會構成侵占
而且在我原本的問題中
如果當初朋友向我借10萬時,除了說用定存的10萬作擔保外
還約定將來定存到期直接用來還我錢
也就是說定存的所有權已經變我的了,只是仍存在朋友帳戶內
那事後朋友辦掛失取得新存摺後領走定存
就可能構成詐欺、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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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 1352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0 年 1 月 1 日
座談機關:
資料來源:刑事法律問題研究 第 8 輯 185-187 頁
法律問題:
某甲因未在銀行開設帳戶,乃用某乙在某銀行設立之帳戶存款新
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某乙則將其存摺及印鑑交某甲保管,以
便利某甲自行存款及取款。嗣某乙因需款使用,乃向某銀行謊稱
;其存摺及印鑑遺失,請求重新發給存摺及變更印鑑。某乙於取
得新存摺及變更印鑑後,即向該銀行領取某甲之存款中八十萬元
花用,某乙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
十年法律座談會提案刑事類第二十四號)
討論意見:
甲說:
不構成犯罪──某甲將其現款一百萬元存入某乙在某銀行設立之
帳戶,則某甲與某乙間應成立寄託關係,寄託物既為金錢,依民
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受寄人即某乙無返還原物之義務,
僅須返還同一之數額。故該一百萬元之所有權,於存入某乙在某
銀行設立之帳戶時,即移轉於某乙,從而某乙無論使用何種手段
領取該存款,應認係領取自己之所有物,縱將之花用,亦僅在民
事上負返還同一數額之義務,並不構成犯罪。
乙說:
應構成詐欺取財罪──某甲僅借用某乙在某銀行設立之帳戶,並
無將該一百萬元寄託於某乙之意思,否則某乙何有將其存摺及印
鑑交與某甲保管,以便利某甲自行存款及取款之理?則某乙向某
銀行慌稱其存摺及印鑑遺失,並於該銀行發給新存摺及准予變更
印鑑後,領取某甲存款中八十萬元花用,顯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以詐術使第三人(即某銀行)將某甲之物交付,自應負刑
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刑責。至於某銀行收受存款,通說為
私法行為,縱某乙有使某銀行承辦人員登載不實之情事,尚不構
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或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偽造文書罪,併予敘
明。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研討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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