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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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存摺未遗失申请补发有无犯罪??
时间Mon Feb 8 17:17:21 2010
感谢各位大大赐教
後来找到一个关於诈欺部分的法律问题研究意见
提供参考
结论是会构成诈欺
虽然问题与本案非完全相同
但重点在於
存到乙帐户内的钱,未必就是甲的,还要看双方的法律关系而定
如采乙说(甲无将存款寄托於乙之意思,存款还是甲之物)
则除了诈欺应该也会构成侵占
而且在我原本的问题中
如果当初朋友向我借10万时,除了说用定存的10万作担保外
还约定将来定存到期直接用来还我钱
也就是说定存的所有权已经变我的了,只是仍存在朋友帐户内
那事後朋友办挂失取得新存摺後领走定存
就可能构成诈欺、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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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司法院(81)厅刑一字第 13529 号
发文日期:民国 80 年 1 月 1 日
座谈机关:
资料来源: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第 8 辑 185-187 页
法律问题:
某甲因未在银行开设帐户,乃用某乙在某银行设立之帐户存款新
台币(下同)一百万元,某乙则将其存摺及印监交某甲保管,以
便利某甲自行存款及取款。嗣某乙因需款使用,乃向某银行谎称
;其存摺及印监遗失,请求重新发给存摺及变更印监。某乙於取
得新存摺及变更印监後,即向该银行领取某甲之存款中八十万元
花用,某乙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八
十年法律座谈会提案刑事类第二十四号)
讨论意见:
甲说:
不构成犯罪──某甲将其现款一百万元存入某乙在某银行设立之
帐户,则某甲与某乙间应成立寄托关系,寄托物既为金钱,依民
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受寄人即某乙无返还原物之义务,
仅须返还同一之数额。故该一百万元之所有权,於存入某乙在某
银行设立之帐户时,即移转於某乙,从而某乙无论使用何种手段
领取该存款,应认系领取自己之所有物,纵将之花用,亦仅在民
事上负返还同一数额之义务,并不构成犯罪。
乙说:
应构成诈欺取财罪──某甲仅借用某乙在某银行设立之帐户,并
无将该一百万元寄托於某乙之意思,否则某乙何有将其存摺及印
监交与某甲保管,以便利某甲自行存款及取款之理?则某乙向某
银行慌称其存摺及印监遗失,并於该银行发给新存摺及准予变更
印监後,领取某甲存款中八十万元花用,显系意图为自己不法之
所有,以诈术使第三人(即某银行)将某甲之物交付,自应负刑
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之刑责。至於某银行收受存款,通说为
私法行为,纵某乙有使某银行承办人员登载不实之情事,尚不构
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条或同法第二百十五条之伪造文书罪,并予叙
明。
审查意见:拟采乙说。
研讨结果:照审查意见通过。
司法院第二厅研究意见:同意研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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