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ny29227852 (我是孤傲的薔薇)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婚姻] 父親棄養
時間Sun Feb 7 22:42:48 2010
事實經過: 父母親於民國89年4月8日離婚,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上面說好
監護權歸母親 每個月份父親需支付新台幣三萬元養我跟我弟(當時我國二)
問題: 後來斷斷續續他有給過一些錢,理論上應該支付到我跟我弟成年(約莫三百萬)
但後來父親已不知這件事情為由,不認帳
想請問各位先進,我可以要求返還未支付的贍養費嗎??
感謝大家的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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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9.188
※ 編輯: tony29227852 來自: 220.136.9.188 (02/07 22:44)
1F:→ yuusnow:你跟你弟要的叫扶養費,贍養費是配偶間用的 02/07 22:58
2F:推 chihho1628:可以要 02/07 23:15
3F:推 ChrisBear:協議書上如果有說付撫養費可以先發支付命令要 02/07 23:25
4F:→ alawyer:要看協議書上究竟是怎麼寫的。必要時找律師商討。 02/08 05:06
5F:→ lkksppboy:但是如果遇到無賴不想給 支付命令只是張廢紙 02/14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