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gicfeel (寫不出論文的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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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本票裁定問題請教
時間Sat Feb 6 23:36:38 2010
※ 引述《akrikho (龍小弟)》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小弟於 98/12/30 向地方法院申請本票裁定.
: 於今日 99/02/05 收到公文.
: 看了一下內文, 裁定的主文上, "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日期是 99/01/05
: 但是還有一篇行文是 要我十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最新住所之"記事勿省略"戶籍謄本到院
: 並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 日期是: 99/01/07
: 問題:
: 請問:
: 1.這樣算是有過了相對人廿日的抗告期了嗎?(這個程序走完了嗎?)
: 2.查了資料,不是很懂. "公示送達" 是表示接下來就要登報了嗎?
: 還是等申等到戶籍謄本後才能知道,若地址不同,要重新送達?
: 若地址不同,要重新送達, 再等廿日??
: 3.書記官於 99/01/07 發這樣的文, 只是例行流程? 還是已經發生未能送達的情形,
: 才有這樣的行文呢?
: 看完內文, 查了資料後, 第一個感覺是: 書記官真神,一開始就知道會無法送達.
: (因為才裁定完二天就發出來了.)
: 但是若是如此, 1/7 的行文,為何要等到 02/05 才讓我收到??
: (真是太久了, 還是因為在等待相對人廿日抗告期呢?)
: 4.接下來, 公示送達後是否要等待廿日後, 還要開庭,才能做成最終判決呢?
: 5.按照往例, 這樣子, 是否意味著我這筆錢不容易追回, 甚至追不回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一半提問,一半心情陳述的,
: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簡單跟你說明法院的處理流程好了(每間地院或有些許不同,以高雄地院為例)
1. 聲請人具狀聲請。
2. 法院收狀分案之後,分到各承辦股。
3. 由事務官作成裁定原本,裁定上的日期是裁定作成的時間(文中的99/1/05)。
4. 書記官作成裁定正本,送蓋法院大印。
5. 在用完印的正本回來以後,同時製作查址通知(也就是文中99/1/7那份公文)。
6. 把裁定正本 + 查址通知交由錄事裝訂信封回證送達。
** 所以不是書記官很神知道一定送達不到,而是這兩份文幾乎是同時製作 **
7. 聲請人收到裁定之後,請依查址通知的說明,去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未省略的
戶籍謄本。
8. 重點來了,聲請人這時請具狀,在狀紙上寫上 "如相對人送達不到,請依法進行
公示送達" ,然後把戶籍謄本一起附在狀紙上寄給承辦股。
9. 書記官收到聲請人寄回來的狀紙後,就會核對相對人的送達地址跟戶籍地地址
是否相同,如果相對人有合法送達,就等二十天看是否有抗告,如果沒有,就
確定了。如果相對人沒有合法送達,書記官就會對戶籍的地址再做一次送達,
然後如果有合法送達,程序如前述。
10. 經過兩次的送達,相對人如果還是沒有合法送達,書記官就會製作一份公文
請聲請人登報進行公示送達。
** 注意啦,公示送達是由聲請人去登報,法院不會主動幫你的,至於登哪家報紙,
都可以,只要是有在公開發行的新聞報紙均可。 **
11. 登報後,報社會給聲請人一張登報證明,請把這張寄給承辦股。
12. 然後聲請人就安心的等確定證明吧。(除非相對人有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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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一: 本票裁定法院不會開庭,一切以書面往來。
觀念二: 拿到確定證明後,請具狀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確定證明不會自動幫你轉帳。
觀念三: 相對人的裁定如果是寄存在派出所,是不算合法送達的。
這是幾年前我在非訟中心處理本票裁定的過程,
我不知道最近有沒有改,如有錯誤,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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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vampirex:本票裁定不須確定亦可聲請強制執行,拿到裁定就去聲請吧 02/07 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