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gicfeel (写不出论文的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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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本票裁定问题请教
时间Sat Feb 6 23:36:38 2010
※ 引述《akrikho (龙小弟)》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小弟於 98/12/30 向地方法院申请本票裁定.
: 於今日 99/02/05 收到公文.
: 看了一下内文, 裁定的主文上, "本件声请,.... 应予准许" 日期是 99/01/05
: 但是还有一篇行文是 要我十日内补正提出相对人最新住所之"记事勿省略"户籍誊本到院
: 并具状声请公示送达 , 日期是: 99/01/07
: 问题:
: 请问:
: 1.这样算是有过了相对人廿日的抗告期了吗?(这个程序走完了吗?)
: 2.查了资料,不是很懂. "公示送达" 是表示接下来就要登报了吗?
: 还是等申等到户籍誊本後才能知道,若地址不同,要重新送达?
: 若地址不同,要重新送达, 再等廿日??
: 3.书记官於 99/01/07 发这样的文, 只是例行流程? 还是已经发生未能送达的情形,
: 才有这样的行文呢?
: 看完内文, 查了资料後, 第一个感觉是: 书记官真神,一开始就知道会无法送达.
: (因为才裁定完二天就发出来了.)
: 但是若是如此, 1/7 的行文,为何要等到 02/05 才让我收到??
: (真是太久了, 还是因为在等待相对人廿日抗告期呢?)
: 4.接下来, 公示送达後是否要等待廿日後, 还要开庭,才能做成最终判决呢?
: 5.按照往例, 这样子, 是否意味着我这笔钱不容易追回, 甚至追不回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一半提问,一半心情陈述的,
: 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简单跟你说明法院的处理流程好了(每间地院或有些许不同,以高雄地院为例)
1. 声请人具状声请。
2. 法院收状分案之後,分到各承办股。
3. 由事务官作成裁定原本,裁定上的日期是裁定作成的时间(文中的99/1/05)。
4. 书记官作成裁定正本,送盖法院大印。
5. 在用完印的正本回来以後,同时制作查址通知(也就是文中99/1/7那份公文)。
6. 把裁定正本 + 查址通知交由录事装订信封回证送达。
** 所以不是书记官很神知道一定送达不到,而是这两份文几乎是同时制作 **
7. 声请人收到裁定之後,请依查址通知的说明,去户政事务所申请记事栏未省略的
户籍誊本。
8. 重点来了,声请人这时请具状,在状纸上写上 "如相对人送达不到,请依法进行
公示送达" ,然後把户籍誊本一起附在状纸上寄给承办股。
9. 书记官收到声请人寄回来的状纸後,就会核对相对人的送达地址跟户籍地地址
是否相同,如果相对人有合法送达,就等二十天看是否有抗告,如果没有,就
确定了。如果相对人没有合法送达,书记官就会对户籍的地址再做一次送达,
然後如果有合法送达,程序如前述。
10. 经过两次的送达,相对人如果还是没有合法送达,书记官就会制作一份公文
请声请人登报进行公示送达。
** 注意啦,公示送达是由声请人去登报,法院不会主动帮你的,至於登哪家报纸,
都可以,只要是有在公开发行的新闻报纸均可。 **
11. 登报後,报社会给声请人一张登报证明,请把这张寄给承办股。
12. 然後声请人就安心的等确定证明吧。(除非相对人有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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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一: 本票裁定法院不会开庭,一切以书面往来。
观念二: 拿到确定证明後,请具状向民事执行处声请强制执行,
确定证明不会自动帮你转帐。
观念三: 相对人的裁定如果是寄存在派出所,是不算合法送达的。
这是几年前我在非讼中心处理本票裁定的过程,
我不知道最近有没有改,如有错误,请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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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vampirex:本票裁定不须确定亦可声请强制执行,拿到裁定就去声请吧 02/07 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