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難用的3.5G)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關於販售香煙給未成年者
時間Sat Feb 6 01:24:33 2010
※ 引述《Hunghsi01 (熟悉)》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前兩天有國中生來我家(雜貨店)買煙
: 說是要幫爸爸買的,我媽沒想太多也就賣給他了
: 結果那幾個小孩在外遊蕩抽煙被警察於巡邏時發現
: 接著就帶我媽去做筆錄了
: 問題:
: 這是我從網站上查到的
: 第 三 章 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
: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 第 六 章 罰則
: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
: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罰款金額以及後續處理的狀況
: 像是是否有需要跑法院之類的...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經查 令堂的問題,才發現原來我們的法律一國兩制。
分別有菸害防治法,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都有禁止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55條第2項
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鍰。
菸害防制法第 29 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13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於縣市則是兒童福利機構,
菸害防制法主管機關則是衛生署,縣市則是衛生局,
所以法規競合下,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
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應由內部政優先管轄,以罰鍰最低額與最高額來看,
去警察局作筆錄應該是較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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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7.68.83
1F:推 Hunghsi01:我媽已經去做過筆錄了,照上面的說法應該是照兒福法吧? 02/06 11:12
2F:→ Hunghsi01:如果是這樣就好多了,畢竟那罰款金額差好多,吃不消啊… 02/06 11:13
3F:→ Hunghsi01:感謝您的回應~ 02/06 11:14
4F:→ Eventis:沒有喔,關於管轄行政罰法31條另有規定,依31II,由法定罰鍰 02/06 11:31
5F:→ Eventis:最高之機關管轄;依同法24條,從一重處斷. 02/06 11:32
6F:→ hotwingking:原來如此 只是這樣子的設計 忽略了機關流程 02/06 13:10
7F:→ hotwingking:E大提到的第31條第3項...直接白話說好了 就是要由警察 02/06 13:10
8F:→ hotwingking:機關再通知衛生局裁處 等於警察機關白忙一場 又作筆錄 02/06 13:12
9F:→ hotwingking:又通知說明 什麼事都作了 業績卻丟給別人 02/06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