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w28380 (A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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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租賃] 國有財產局說我佔用國有土地,一定要繳五年租金嗎
時間Thu Feb 4 01:06:31 2010
事實經過:
國有財產局來通知,說我家有一棟房子佔用到國有土地,
並以不當得利來追繳納補償金,
但我們已在89年間搬出,戶籍也遷出了,鄰居也可以證明我們89年以後就沒住在那裡。
但現在國有財產局要叫我們繳交81~99間約1百多萬的補償金,請問各位:
問題:
1.89~99年間可否主張民法126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消滅?
2.如可主張五年短期時效消滅,我需要什麼證明?
3.如果一定要繳補償金,最長以5年為限,請問是否有辦法把補償金額為5年以下呢?
還是就一定要繳5年,不能協議繳4年或3年嗎?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25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租用非公用不動產,其已有使用事實者,應自出租機關受理申請之當月底起追溯收取使
用補償金,最長以五年為限。期間內已繳之租金或使用補償金,應予扣除,並得准分期繳交
4.如果可以縮短5年的補償金的話需要用到那一條法條?
非常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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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國有財產局的人說已經把案子送到地方法院,
因為我們有陳情主張房子(未拆)不是我們的
(那棟房屋是沒有房屋稅籍沒人登記之房屋)
所以他說現在要交給法官來判,看房屋所以權是不是我們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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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棟房子是48年始設有戶籍,而沒有房屋稅籍沒人登記之房屋,
89年全家遷出,無人使用,我爺爺93年過逝,繳交水電費還是以我爺爺的名字繳,
而我父親、奶奶、姑姑繼承(未辦拋棄繼承) ,遺產證明也未列出這一筆。
國稅局說這棟房子是我爺爺的,我父親也是繼承人之一,所以要繳交補償金。
1.可否以我爺爺過逝,不知房屋來源阻卻房屋所有權責任?
2.在上庭的時候要說房子是我的還是不是那一種比較好?
3.現在被追繳的金額有110萬,但最長以5年為大概40萬,請問要請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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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177.18
1F:→ depravity:妳住不住那是妳的事 可是妳房子沒拆就是要繳 02/04 01:09
2F:→ yanginru:房子還在吧?而且還是你們的吧?如果是的話乖乖繳吧! 02/04 01:20
3F:→ yanginru:沒住,一樣是佔有阿!國有土地一樣無法被政府利用!應該繳 02/04 01:21
4F:推 hotwingking:國有財產局是請了菜鳥律師還是菜鳥承辦人呀?用179? 02/04 01:35
5F:→ hotwingking:你們如有符合796之前提情形擋回去試試 談判價金吧... 02/04 01:37
6F:→ tw28380:那棟房屋是沒有房屋稅籍沒人登記之房屋 02/04 01:50
7F:→ tw28380:請問適不適用無償借用?因為796好像不太適合 02/04 01:51
8F:推 depravity:竊占還比較有希望 02/04 01:55
9F:推 ChrisBear:這係公法上的不當得利 02/04 13:25
10F:推 depravity:想無償使用似有竊占犯意之嫌 02/04 13:30
11F:→ dondon0419:會不會是詐騙阿@@a 02/04 13:39
12F:→ hotwingking:公法上不當得利...真是異類的發展 若雙方皆屬自然人 02/04 23:21
13F:→ hotwingking:要嘛拆屋還地 要嘛叫越界人付租金 再不就叫他買地 02/04 23:22
14F:→ hotwingking:一方是國家 一方是人民 國家反不受民法規範 也沒有疏 02/04 23:23
15F:→ hotwingking:於行使權利請求時效消滅... 02/04 23:24
※ 編輯: tw28380 來自: 118.232.177.18 (02/05 04:44)
16F:→ Eventis:國家雖然不受民法規範,但是解釋時若公法上欠缺相關規定,便 02/05 10:56
17F:→ Eventis:可能類推適用民法以為解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5年,為行政 02/05 11:00
18F:→ Eventis:程序法131條所明定,所以才會只算最後5年啊...... 02/05 11:01
19F:→ Eventis:相較起來國家受時效的限制更多,公法上的時效完成請求權直 02/05 11:02
20F:→ Eventis:接歸於消滅(131II),而不僅僅是抗辯權發生;只不過是公家機 02/05 11:05
21F:→ Eventis:總會挑有利的解釋來用罷了. 02/05 11:05
22F:推 depravity:最好的例子就是付睡鼠一邊說住一天也算所得稅法上在國內 02/05 12:07
23F:→ depravity:住的人國稅局一邊對住不滿183天稅率不到30%的發補稅單 02/05 12:08
※ 編輯: tw28380 來自: 118.232.177.18 (02/05 14:44)
24F:推 hotwingking:傷腦筋 這得走普通法院還是行政法院啊XD 這實例題好難 02/06 02:44
25F:推 hotwingking:國稅局以不當得利訴諸補償 又且計算溯及89-98年 顯有 02/06 02:47
26F:→ hotwingking:意以民事途徑相追 人民若誤向普通法院訴請減少以租金 02/06 02:48
27F:→ hotwingking:為五年短時效計算 顯又適用為公法上之時效 又回到行政 02/06 02:49
28F:→ hotwingking:法院 光判斷 該走那邊就徒生困擾了 02/06 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