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zenO (聖杯!!!!!!!!!!!!!!!!!!!)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關於辭職 老闆不接受該怎麼辦
時間Wed Feb 3 20:59:57 2010
※ 引述《amily223 (艾米莉)》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在一家補習班當櫃檯行政,由於老闆態度不友善,
: 而且一直不斷的壓制我、欺負我
: 我覺得受不了,與老闆溝通後沒有共識決定當場辭職。
: 但是老闆卻不讓我離開,原因是因為我答應她要作到2/5(五)
: 因為也是口頭答應老闆,也沒有正式契約簽訂到2/5。
: 問題:
: 我想請問,若我今天已提出辭職,但老闆卻咬定如果我明後天不出席,
: 將視為曠職兩天。
: 我有什麼辦法可以讓老闆不要要求我出席?
: 或者將來要申訴她,我是否站得住腳?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謝謝大家!
: 真想要抵制惡劣老闆!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似乎沒看到未滿三個月的預告期間
所以可以隨時走到老闆面前
說: 老子不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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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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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文件:祖宗18代所得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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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時間: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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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不爽不要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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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爽 ║ ║ 不 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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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42.100
1F:推 depravity:原PO好像該說 老娘不幹了 XD 02/03 21:01
2F:→ alawyer:條文是看得出來的喔,未滿3個月確實毋庸預告解除。 02/03 21:02
3F:推 depravity:所以剩下的問題就是要怎麼舉證先辭職才走人 02/03 21:04
4F:→ depravity:而不會被老板說曠職求償 02/03 21:04
5F:推 Pash77:錄音筆,補錄個音... 02/03 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