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zenO (圣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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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关於辞职 老板不接受该怎麽办
时间Wed Feb 3 20:59:57 2010
※ 引述《amily223 (艾米莉)》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在一家补习班当柜台行政,由於老板态度不友善,
: 而且一直不断的压制我、欺负我
: 我觉得受不了,与老板沟通後没有共识决定当场辞职。
: 但是老板却不让我离开,原因是因为我答应她要作到2/5(五)
: 因为也是口头答应老板,也没有正式契约签订到2/5。
: 问题:
: 我想请问,若我今天已提出辞职,但老板却咬定如果我明後天不出席,
: 将视为旷职两天。
: 我有什麽办法可以让老板不要要求我出席?
: 或者将来要申诉她,我是否站得住脚?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谢谢大家!
: 真想要抵制恶劣老板!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修正日期 民国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 14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雇主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於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为者。
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於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於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内为之。
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解雇或已将患有恶性传
染病者送医或解雇,劳工不得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规定於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第 15 条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於
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
第 16 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於接到前项预告後,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似乎没看到未满三个月的预告期间
所以可以随时走到老板面前
说: 老子不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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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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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文件:祖宗18代所得税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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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时间: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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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不爽不要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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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爽 ║ ║ 不 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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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10.42.100
1F:推 depravity:原PO好像该说 老娘不干了 XD 02/03 21:01
2F:→ alawyer:条文是看得出来的喔,未满3个月确实毋庸预告解除。 02/03 21:02
3F:推 depravity:所以剩下的问题就是要怎麽举证先辞职才走人 02/03 21:04
4F:→ depravity:而不会被老板说旷职求偿 02/03 21:04
5F:推 Pash77:录音笔,补录个音... 02/03 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