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ywang123 (Ray)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看演唱會交予主辦單位保管的物品遺失....
時間Tue Feb 2 16:59:41 2010
事實經過:
事情是這樣子的,小弟於上週六受朋友招待而去看了場演唱會,但當天入場時工讀生要求我的相機要接受保管,因此託付在他們的保管處,但演唱會結束要領取時,工讀生說我的相機已經被別人領走了,但是要領回物品的聯單卻還在我手上;釐清了事情之後,對方承認是他們的疏失,要求我將遺失的物品清單寫下,說會再跟我聯絡然後賠償,當下我是不能接受這個提議的,所以我就留在當場,也通知警察到場,而在一番的談判協商之後,對方主辦單位在場的人與外包負責工讀生的人力公司同意由主辦單位來做賠償的動作,但由於他們主管在高雄,所以必須要等到週一結束才
會回台北,說回來之後才能跟我討論付款的時間。
而在要離去之際,我要求對方在紙上寫下了發生遺失的事情、共同協商的賠償金額、以及對方的聯絡方式與姓名。
本來想說他們應該會負責到底,但今天截至目前仍未接到關切電話....上網去搜尋主辦單位........發現是頗富『盛名』的巴洛克兄弟.....看到許多網友在文章中對他們的埋怨,讓我不禁對自己遇到的情形有所擔心......
問題:
我想請問,若是對方並無誠意或是根本無意賠償,那我該如何是好?
另,有什麼方式可以保障我的權益,又有什麼途徑可以讓他們沒辦法賴掉這回事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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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9.85.177
1F:推 depravity:直接向台北地院依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讓對方往返跑吧 02/02 17:15
2F:→ depravity:依民訴第十五條第一項侵權行為發生地亦有管轄權 02/02 17:16
3F:→ depravity:"台北"為"事發地"之誤 @@" 02/02 17:17
4F:→ raywang123:他們公司應該也是在台北,是去高雄弄rain的演唱會的樣 02/02 18:04
5F:→ raywang123:子,想問問提起訴訟會不會很麻煩呢?目前有什麼法條是 02/02 18:05
6F:推 depravity:我的意思是事發地和對方公司所在地妳選妳方便她不方便的 02/02 18:06
7F:→ raywang123:保障我的呢?感謝大大的不吝賜教 :) 02/02 18:06
8F:→ depravity:那一個 讓對方奔波他可能會比較早投降 02/02 18:06
9F:→ depravity:會 對不懂的人來說非常麻煩 02/02 18:07
10F:→ raywang123:突然發現自己打錯對方單位名稱....是部落克才對,對方 02/02 18:08
11F:→ raywang123:公司在內湖,發生地點在華山園區...看來非常近>" 02/02 18:09
12F:→ raywang123:發現第二次還是打錯名稱.....布洛克兄弟才對 XD 02/02 18:10
13F:→ raywang123:若要提起訴訟,可以請代書幫我處理就好嗎? 02/02 18:11
14F:→ depravity:理論上不能 該請的是律師 02/02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