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ywang123 (Ray)
看板PttLifeLaw
标题[消费] 看演唱会交予主办单位保管的物品遗失....
时间Tue Feb 2 16:59:41 2010
事实经过:
事情是这样子的,小弟於上周六受朋友招待而去看了场演唱会,但当天入场时工读生要求我的相机要接受保管,因此托付在他们的保管处,但演唱会结束要领取时,工读生说我的相机已经被别人领走了,但是要领回物品的联单却还在我手上;厘清了事情之後,对方承认是他们的疏失,要求我将遗失的物品清单写下,说会再跟我联络然後赔偿,当下我是不能接受这个提议的,所以我就留在当场,也通知警察到场,而在一番的谈判协商之後,对方主办单位在场的人与外包负责工读生的人力公司同意由主办单位来做赔偿的动作,但由於他们主管在高雄,所以必须要等到周一结束才
会回台北,说回来之後才能跟我讨论付款的时间。
而在要离去之际,我要求对方在纸上写下了发生遗失的事情、共同协商的赔偿金额、以及对方的联络方式与姓名。
本来想说他们应该会负责到底,但今天截至目前仍未接到关切电话....上网去搜寻主办单位........发现是颇富『盛名』的巴洛克兄弟.....看到许多网友在文章中对他们的埋怨,让我不禁对自己遇到的情形有所担心......
问题:
我想请问,若是对方并无诚意或是根本无意赔偿,那我该如何是好?
另,有什麽方式可以保障我的权益,又有什麽途径可以让他们没办法赖掉这回事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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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pravity:直接向台北地院依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让对方往返跑吧 02/02 17:15
2F:→ depravity:依民诉第十五条第一项侵权行为发生地亦有管辖权 02/02 17:16
3F:→ depravity:"台北"为"事发地"之误 @@" 02/02 17:17
4F:→ raywang123:他们公司应该也是在台北,是去高雄弄rain的演唱会的样 02/02 18:04
5F:→ raywang123:子,想问问提起诉讼会不会很麻烦呢?目前有什麽法条是 02/02 18:05
6F:推 depravity:我的意思是事发地和对方公司所在地你选你方便她不方便的 02/02 18:06
7F:→ raywang123:保障我的呢?感谢大大的不吝赐教 :) 02/02 18:06
8F:→ depravity:那一个 让对方奔波他可能会比较早投降 02/02 18:06
9F:→ depravity:会 对不懂的人来说非常麻烦 02/02 18:07
10F:→ raywang123:突然发现自己打错对方单位名称....是部落克才对,对方 02/02 18:08
11F:→ raywang123:公司在内湖,发生地点在华山园区...看来非常近>" 02/02 18:09
12F:→ raywang123:发现第二次还是打错名称.....布洛克兄弟才对 XD 02/02 18:10
13F:→ raywang123:若要提起诉讼,可以请代书帮我处理就好吗? 02/02 18:11
14F:→ depravity:理论上不能 该请的是律师 02/02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