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inkmema (愛我就撲倒我)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公寓]區權會70%通過就可請惡鄰走人?
時間Sun Jan 31 18:36:43 2010
事實經過:
有人跟我說,根據新通過的法律,
只要區權會70%通過,
就可以請大家都不歡迎的惡鄰強制遷出,
請問,這是真的嗎?
還有沒有其它要件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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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語:
本人言論以往之成就績效不保證言論之最低學習受益;
言論發表人除盡善良發表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學習後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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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38.197
※ 編輯: thinkmema 來自: 123.192.83.91 (01/31 19:41)
1F:→ iscu:假的 01/31 21:30
2F:推 intelb06385:你把憲法第十條當甚麼了 01/31 22:29
3F:→ alawyer:可以,不過有三個條件必須滿足:第一,惡鄰違反法定事由經 02/01 03:13
4F:→ alawyer:管委會改善而三個月內未改善;第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02/01 03:14
5F:→ alawyer:議;第三,由管委會向法院提出強制遷離之訴訟。 02/01 03:14
6F:→ alawyer:至於所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 02/01 03:15
7F:→ alawyer: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 02/01 03:16
8F:→ alawyer: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 02/01 03:16
9F:→ alawyer: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就實務上而言,相當困難。 02/01 03:17
10F:推 Kniveschou:我覺得第三更難@@ 02/01 03:18
11F:推 depravity:感覺比修憲難 XD 修憲若選了應該是多少會做點事 XD 02/01 03:19
12F:→ alawyer:此類訴訟,通常是審查前二要件。不過尚未遇到類似成功案例 02/01 03:20
13F:→ alawyer:比修憲難是應該的,畢竟這是直接挑戰居住自由基本權呀。 02/01 03:21
14F:→ depravity:我覺得難的原因是真的選出國大來不做事會被唾棄 02/01 03:22
15F:→ depravity:政黨好歹會演一下起碼修個無關緊要的 XDD 02/01 03:23
16F:→ Eventis:就這個標題來說連第一都很難,因為不可能是臨時通過一個針 02/01 05:06
17F:→ Eventis:對性的決議要求遷離,而是先有一個對全住戶都適用的法律上 02/01 05:07
18F:→ Eventis:應盡的義務或經通過對住戶全體適用的規約,才有後面違反的 02/01 05:07
19F:→ Eventis:事情.單獨一個動議要搬,過不了法院那關的吧Orz 02/01 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