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zenO (聖杯!!!!!!!!!!!!!!!!!!!)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贈送的法律規範解釋的有關條文。
時間Sat Jan 30 17:43:16 2010
※ 引述《homework8 (窮人可憐所以不要當窮人)》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請問:如果我與朋友約定在他生日答應要贈送他一支有點名貴的手錶
: 但是等到了他生日的時候
: 我的經濟不許可我買這麼多錢的手錶給他
: 後來我就沒有送他手錶
: 問題:
: 請問在六法全書中
: 這樣的行為有沒有觸犯什麼法條
: 我有犯法嗎?
: 他可以告我嗎?
: 如果他要告我
: 那我犯何條法?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事實經過:
: 問題: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名 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99 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
約。
第 406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
第 409 條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418 條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
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這應該是附停止條件之贈與契約
也就是說從生日那天起
你就是債務人(贈與人) 你朋友就是債權人(受贈人)
你朋友可以跟你請求交付手錶
而後你交不出手錶
其原因可歸責於自己(買不起)
你朋友可以跟你要手錶等值的錢
所以如果你朋友去提起民事給付訴訟
你還是要給你朋友手錶或是等值的錢
除非你真的連吃飯都沒錢 才不用履行贈與
這故事告訴我們 別隨口說要送禮物 請想清楚
喔 忘了可以撤銷
還沒送之前
應該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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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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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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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文件:祖宗18代所得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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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時間:3個月 │
│
注意事項:不爽不要辦! │
│
║ 爽 ║ ║ 不 爽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42.100
※ 編輯: OAzenO 來自: 123.110.42.100 (01/30 17:45)
1F:推 depravity:要是在"事後"說的不知道算不算道德上義務 XD 01/30 23:22
2F:推 hsinyeh:408不是就講說 所有權移轉以前都可以撤銷= =? 01/30 23:27
3F:→ hsinyeh:所以沒送以前不想送只要撤銷就可以啦 不用窮到沒飯吃 01/30 23:29
4F:→ Eventis:約好要送是得確定的利益,任意撤銷雖非法所不許,但是斟酌其 01/31 11:02
5F:→ Eventis:它情事及誠信原則,若有特別的信賴或其它對價,要用民法184I 01/31 11:03
6F:→ Eventis:後段再把撤銷後收在手上的東西乖乖丟出去也不見得不可能. 01/31 11:04
7F:推 homework8:非常感謝原PO的詳細答覆,讓人可以一目了然,那何謂撤銷 02/01 03:47
8F:→ homework8:是要書面給他說我沒有能力送你了,所以我要撤銷對你的贈 02/01 03:49
9F:→ homework8:送承諾,還是只要口頭說一下就好?需要人證嗎? 02/01 03:50
10F:→ homework8:是否她還沒提告前我們跟他表明撤銷就會沒事? 02/01 03:51
11F:→ homework8:謝謝所有樓上的大大幫忙解釋指導,祝大家心想事成!~ 02/01 03:53
12F:推 depravity:法不是允許非特殊情況的任意撤銷?? 02/01 12:20
13F:→ depravity:甚至允許在特殊情況下因情勢變更的拒絕履行?? 02/01 12:22
14F:→ Eventis:任意撤銷也是一種權利,就有權利濫用禁止的界限啊:) 02/01 12:26
15F:→ Eventis:至於情事變更原則本來就是例外,更何況還要用誠信原則斟酌. 02/01 12:27
16F:→ Eventis:契約嚴守雖非必然需要堅持的原則,但若說贈與契約成立後當 02/01 12:29
17F:→ Eventis:事人在法律上仍不受任何保護,僅作為取得權利後保有之法律 02/01 12:29
18F:→ Eventis:上原因,不能謂受贈人全無法律上應受保護之利益存在. 02/01 12:30
19F:→ Eventis:何況就408條原始立法理由即謂:贈與人因"特種之事由"而撤銷 02/01 12:33
20F:→ Eventis:其贈與者.可知其贈與之撤銷,仍非無度. 02/01 12:37
21F:推 depravity:其實我比較想知道A和B完事後A覺得把B折騰的太慘心生愧疚 02/01 12:41
22F:→ depravity:於是允若贈與XXX 這種算不算履行道德上義務 XDDD 02/01 12:42
23F:→ Eventis:難啦,原則還不就是任意撤銷,其它都例外Orz...... 02/01 12:44
24F:→ depravity:這和甲因故造成乙承受折磨而允諾贈與某物為補償有何不同 02/01 12:47
25F:→ depravity:這總該算道德上義務吧 02/01 12:47
26F:→ Eventis:法官:....啊你不是也舒服到了...>/////<.... 02/01 12:54
27F:推 depravity:重點再折騰導致操勞過度啊 這和妳請人搬家人家操勞過度 02/01 13:15
28F:→ depravity:同樣心生愧疚允諾贈與有何不同?? 02/01 13:16
29F:→ Eventis:道德上義務門檻這麼低喔.....(驚).....要更崇高一點吧@@a 02/01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