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zenO (圣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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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赠送的法律规范解释的有关条文。
时间Sat Jan 30 17:43:16 2010
※ 引述《homework8 (穷人可怜所以不要当穷人)》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请问:如果我与朋友约定在他生日答应要赠送他一支有点名贵的手表
: 但是等到了他生日的时候
: 我的经济不许可我买这麽多钱的手表给他
: 後来我就没有送他手表
: 问题:
: 请问在六法全书中
: 这样的行为有没有触犯什麽法条
: 我有犯法吗?
: 他可以告我吗?
: 如果他要告我
: 那我犯何条法?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事实经过:
: 问题: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名 称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国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99 条
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於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
附解除条件之法律行为,於条件成就时,失其效力。
依当事人之特约,使条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条件成就之时发生者,依其特
约。
第 406 条
称赠与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与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约。
第 408 条
赠与物之权利未移转前,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其一部已移转者,得就其
未移转之部分撤销之。
前项规定,於经公证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赠与者,不适用之
。
第 409 条
赠与人就前条第二项所定之赠与给付迟延时,受赠人得请求交付赠与物;
其因可归责於自己之事由致给付不能时,受赠人得请求赔偿赠与物之价额
。
前项情形,受赠人不得请求迟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第 418 条
赠与人於赠与约定後,其经济状况显有变更,如因赠与致其生计有重大之
影响,或妨碍其扶养义务之履行者,得拒绝赠与之履行。
这应该是附停止条件之赠与契约
也就是说从生日那天起
你就是债务人(赠与人) 你朋友就是债权人(受赠人)
你朋友可以跟你请求交付手表
而後你交不出手表
其原因可归责於自己(买不起)
你朋友可以跟你要手表等值的钱
所以如果你朋友去提起民事给付诉讼
你还是要给你朋友手表或是等值的钱
除非你真的连吃饭都没钱 才不用履行赠与
这故事告诉我们 别随口说要送礼物 请想清楚
喔 忘了可以撤销
还没送之前
应该是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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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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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文件:祖宗18代所得税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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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时间: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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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不爽不要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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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爽 ║ ║ 不 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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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10.42.100
※ 编辑: OAzenO 来自: 123.110.42.100 (01/30 17:45)
1F:推 depravity:要是在"事後"说的不知道算不算道德上义务 XD 01/30 23:22
2F:推 hsinyeh:408不是就讲说 所有权移转以前都可以撤销= =? 01/30 23:27
3F:→ hsinyeh:所以没送以前不想送只要撤销就可以啦 不用穷到没饭吃 01/30 23:29
4F:→ Eventis:约好要送是得确定的利益,任意撤销虽非法所不许,但是斟酌其 01/31 11:02
5F:→ Eventis:它情事及诚信原则,若有特别的信赖或其它对价,要用民法184I 01/31 11:03
6F:→ Eventis:後段再把撤销後收在手上的东西乖乖丢出去也不见得不可能. 01/31 11:04
7F:推 homework8:非常感谢原PO的详细答覆,让人可以一目了然,那何谓撤销 02/01 03:47
8F:→ homework8:是要书面给他说我没有能力送你了,所以我要撤销对你的赠 02/01 03:49
9F:→ homework8:送承诺,还是只要口头说一下就好?需要人证吗? 02/01 03:50
10F:→ homework8:是否她还没提告前我们跟他表明撤销就会没事? 02/01 03:51
11F:→ homework8:谢谢所有楼上的大大帮忙解释指导,祝大家心想事成!~ 02/01 03:53
12F:推 depravity:法不是允许非特殊情况的任意撤销?? 02/01 12:20
13F:→ depravity:甚至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因情势变更的拒绝履行?? 02/01 12:22
14F:→ Eventis:任意撤销也是一种权利,就有权利滥用禁止的界限啊:) 02/01 12:26
15F:→ Eventis:至於情事变更原则本来就是例外,更何况还要用诚信原则斟酌. 02/01 12:27
16F:→ Eventis:契约严守虽非必然需要坚持的原则,但若说赠与契约成立後当 02/01 12:29
17F:→ Eventis:事人在法律上仍不受任何保护,仅作为取得权利後保有之法律 02/01 12:29
18F:→ Eventis:上原因,不能谓受赠人全无法律上应受保护之利益存在. 02/01 12:30
19F:→ Eventis:何况就408条原始立法理由即谓:赠与人因"特种之事由"而撤销 02/01 12:33
20F:→ Eventis:其赠与者.可知其赠与之撤销,仍非无度. 02/01 12:37
21F:推 depravity:其实我比较想知道A和B完事後A觉得把B折腾的太惨心生愧疚 02/01 12:41
22F:→ depravity:於是允若赠与XXX 这种算不算履行道德上义务 XDDD 02/01 12:42
23F:→ Eventis:难啦,原则还不就是任意撤销,其它都例外Orz...... 02/01 12:44
24F:→ depravity:这和甲因故造成乙承受折磨而允诺赠与某物为补偿有何不同 02/01 12:47
25F:→ depravity:这总该算道德上义务吧 02/01 12:47
26F:→ Eventis:法官:....啊你不是也舒服到了...>/////<.... 02/01 12:54
27F:推 depravity:重点再折腾导致操劳过度啊 这和你请人搬家人家操劳过度 02/01 13:15
28F:→ depravity:同样心生愧疚允诺赠与有何不同?? 02/01 13:16
29F:→ Eventis:道德上义务门槛这麽低喔.....(惊).....要更崇高一点吧@@a 02/01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