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zenO (聖杯!!!!!!!!!!!!!!!!!!!)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沒簽合約錯了嗎
時間Wed Jan 27 20:37:46 2010
※ 引述《handscallus (愛喵咪)》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rent-exp 看板]
: 作者: handscallus (愛喵咪) 看板: rent-exp
: 標題: [其他] 沒簽合約錯了嗎
: 時間: Wed Jan 27 20:00:42 2010
: 本來是想打一篇黑特文的
: 我決定還是要理智一點
: 話說上星期週末我從桃園到高雄高醫附近去找房子
: 房子很多卻也很貴,有些根本不值那個價錢
: 當我找到一間很棒雖然沒有很完美
: 但是價錢的CP值很高
: 那是倒數第二間看的房子
: 是請住在租處的隔壁小姐幫忙開門看房子
: 看完了之後
: 當晚我立即打給房東商量一些除了租金以外的事項
: 告知我隔天會跟他確認是否要租這間
: 後來隔天也就是星期一 傍晚五六點的時候
: 我撥電話給房東先生
: 說我想要租這邊的房子
: 但是我現在人在桃園不方便簽約
: 可否我確定可以下去高雄的時候在簽約
: 房東也表示同意 也要求我要簽約之前幾天再打電話給他
: 就在今天
: 下午卻打電話跟我說
: 我兒子 房子已經租出去 真的很對不起
: 說要給我三樓的房間 但是我就是不想和別人一起共用衛浴
: 沒簽約真是失算
: 給大家做的參考
: 不知道有沒有辦法可以要回我的房間 哭哭
名 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第 422 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
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你打電話給房東說要租 房東也同意
而且租賃契約不一定要書面為之
所以在房東說好的同時 租賃契約即成立
契約一成立 雙方即受契約之約束
也就是說 房東一定要租給你了
又房東後來租給第三人
該契約同樣有效
所以你與第三人之間誰沒住到的
可以跟房東要求損失補償
(不過你應該還沒付錢吧 所以應該沒有什麼損失才對 可能要不到補償)
應該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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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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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文件:祖宗18代所得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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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時間: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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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不爽不要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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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爽 ║ ║ 不 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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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42.100
1F:→ yuusnow:是說他什麼都沒有 對方只要裝死說不知道 就 (默 01/27 20:54
2F:→ ZEROTOHERO:而且她要主張他受有什麼損害? 01/27 21:11
3F:→ yanginru:更重要的是!!!!房東:你有跟我說嘛?我沒有聽到過唷~囧~~~ 01/27 22:57
4F:→ depravity:給搬家公司的定金(有的話) 01/27 23:00
5F:→ Eventis:找到相類房子的差價(所失利益).....:) 01/27 23:02
6F:→ lc301:房東電話中的同意 倘他的真意是預約而不是本約 你也沒輒 01/28 09:46
7F:→ enterpirse:可如果這案中的第三人是在更早的時間定租約,不可能犧 01/28 14:24
8F:→ enterpirse:牲他的權益,所以要看房東如何補償了。 01/28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