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zenO (圣杯!!!!!!!!!!!!!!!!!!!)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没签合约错了吗
时间Wed Jan 27 20:37:46 2010
※ 引述《handscallus (爱喵咪)》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rent-exp 看板]
: 作者: handscallus (爱喵咪) 看板: rent-exp
: 标题: [其他] 没签合约错了吗
: 时间: Wed Jan 27 20:00:42 2010
: 本来是想打一篇黑特文的
: 我决定还是要理智一点
: 话说上星期周末我从桃园到高雄高医附近去找房子
: 房子很多却也很贵,有些根本不值那个价钱
: 当我找到一间很棒虽然没有很完美
: 但是价钱的CP值很高
: 那是倒数第二间看的房子
: 是请住在租处的隔壁小姐帮忙开门看房子
: 看完了之後
: 当晚我立即打给房东商量一些除了租金以外的事项
: 告知我隔天会跟他确认是否要租这间
: 後来隔天也就是星期一 傍晚五六点的时候
: 我拨电话给房东先生
: 说我想要租这边的房子
: 但是我现在人在桃园不方便签约
: 可否我确定可以下去高雄的时候在签约
: 房东也表示同意 也要求我要签约之前几天再打电话给他
: 就在今天
: 下午却打电话跟我说
: 我儿子 房子已经租出去 真的很对不起
: 说要给我三楼的房间 但是我就是不想和别人一起共用卫浴
: 没签约真是失算
: 给大家做的参考
: 不知道有没有办法可以要回我的房间 哭哭
名 称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国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153 条
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
当事人对於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於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於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
其事件之性质定之。
第 154 条
契约之要约人,因要约而受拘束。但要约当时预先声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质,可认当事人无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但价目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
第 422 条
不动产之租赁契约,其期限逾一年者,应以字据订立之,
未以字据订立者
,视为不定期限之租赁。
你打电话给房东说要租 房东也同意
而且租赁契约不一定要书面为之
所以在房东说好的同时 租赁契约即成立
契约一成立 双方即受契约之约束
也就是说 房东一定要租给你了
又房东後来租给第三人
该契约同样有效
所以你与第三人之间谁没住到的
可以跟房东要求损失补偿
(不过你应该还没付钱吧 所以应该没有什麽损失才对 可能要不到补偿)
应该是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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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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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文件:祖宗18代所得税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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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时间: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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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不爽不要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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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爽 ║ ║ 不 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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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10.42.100
1F:→ yuusnow:是说他什麽都没有 对方只要装死说不知道 就 (默 01/27 20:54
2F:→ ZEROTOHERO:而且她要主张他受有什麽损害? 01/27 21:11
3F:→ yanginru:更重要的是!!!!房东:你有跟我说嘛?我没有听到过唷~囧~~~ 01/27 22:57
4F:→ depravity:给搬家公司的定金(有的话) 01/27 23:00
5F:→ Eventis:找到相类房子的差价(所失利益).....:) 01/27 23:02
6F:→ lc301:房东电话中的同意 倘他的真意是预约而不是本约 你也没辄 01/28 09:46
7F:→ enterpirse:可如果这案中的第三人是在更早的时间定租约,不可能牺 01/28 14:24
8F:→ enterpirse:牲他的权益,所以要看房东如何补偿了。 01/28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