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dant520 (樹林老母雞@藤木)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債務] 本票效力的問題
時間Wed Jan 27 16:15:35 2010
*事情經過
我有個朋友跟我借了一筆不小數目的錢,並使用
〝本票〞給我做依據,
但是這張
〝本票〞現在因為他財務狀況不佳,我並沒有要在短期內要求償還的意思,
並看在朋友的份上,當初並
〝沒有書寫上兌現日期〞,
只有寫上立據的時間為 中華民國 98 年 3月 10日,
且沒有指定人(我不知道是不是等同擔保人)
*問題一
這張本票的效力有沒有終止的時候?
*問題二
想要請他的子女當擔保人如何才能有效力?
※備註︰我只希望萬一我朋友發生意外,不會求償無門,才想立擔保人。
※ 希望可以讓他有寬鬆的時間償還,沒有要他立即償還的意思。
麻煩了解的朋友幫幫我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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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188.244
※ 編輯: redant520 來自: 114.38.188.244 (01/27 16:17)
1F:→ ZEROTOHERO:第一、本票本來就沒兌現期間,你只要證明經提示後對方 01/27 16:24
2F:→ ZEROTOHERO:拒絕履約就可以去聲請本票裁定了,另外因為你這是見票即 01/27 16:30
3F:→ ZEROTOHERO:附的本票,所以自發票日起三年間不行使追索權就消滅了. 01/27 16:31
4F:→ ZEROTOHERO:應該說本票本來就不是一定要記載兌現期間,沒有記載兌現 01/27 16:32
5F:→ ZEROTOHERO:期間的話,就是見票即付的本票. 01/27 16:32
6F:推 darimgh:如是見票給付的 不是有提是期限六個月? 原po以防萬一 在 01/27 17:03
7F:→ darimgh:叫他從開一張新的票好了@@ 01/27 17:03
8F:→ darimgh:叫他女子當擔保人 看要不要從新開一張票然後叫他先背書給 01/27 17:04
9F:→ darimgh:他的子女 然後再叫子女背書給你 01/27 17:05
10F:推 darimgh:喔對 不過六個月過只是變成期後背書 所以Z大說三年時效沒 01/27 17:21
11F:→ darimgh:錯啦^^a 01/27 17:22
12F:→ ChrisBear:無到期日就是見票即付,對於發票人有自發票時起三年之 01/27 19:26
13F:→ ChrisBear:追索權 01/27 19:27
14F:→ ChrisBear:雖因罹於時效,持票人仍可就付出之金額部分請求發票人 01/27 19:27
15F:→ ChrisBear:償還(回歸民法之規定) 01/27 19:27
謝謝大家,清楚明瞭,我知道該怎麼做了。
※ 編輯: redant520 來自: 114.38.178.155 (01/27 22:40)
16F:推 hsinyeh:三年是指票據權利三年,超過三年未滿15年還是可以本於一般 01/28 00:08
17F:→ hsinyeh:債權債務關係訴請返還,只是票據權利就沒有了而已 01/28 00:08
18F:→ lc301:本票還是有到期日 支票才沒有 如果本票沒寫到期日就見票即付 01/28 10:00
19F:→ lc301:付 01/28 10:01
20F:推 depravity:可是在台灣 支票的發票日常常在"未來" XD 01/28 11:38
21F:推 sindyevil:遠期支票是方便啦 但是容易被倒帳 01/28 12:01
22F:→ sindyevil:所以記得要禁背轉Y 01/28 12:01
明白!
※ 編輯: redant520 來自: 114.38.188.169 (01/28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