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ok1 (秋水)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檢察官開庭,對方以骨折請假為由,是否有別的意圖?
時間Wed Jan 27 13:27:47 2010
去年12月因為一場行車糾紛
衍生對方用胡椒粉灑(抹)我眼睛,並打我幾拳
因此我告對方傷害
(醫院的乙種診斷書,只有診斷眼睛部位而已)
這星期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傳喚我跟對方去開庭問訊(第一次開庭)
對方用"右腿骨折"為由請假
對方在搞什麼把戲??
會不會用"右腿骨折"的理由
說我對他傷害 ???
當時被打的當下
我根本沒有對它的腳做任何攻擊
因為當時我眼睛已經被胡椒粉攻擊到
看不太到,只有想辦法掙脫(當時週遭的大陸客把我們兩個分開,才免於持續的傷害)
目前是下星期五
要再去一次地檢署
請問這次是要幹麻?
還有第一次的問訊
檢察官是問我
案發經過
我覺得我回答檢察官沒有很完整詳細
(因為它問的內容跟我在警察局報案的時候幾乎一樣)
可以再第二次問訊的時候
補充完整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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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134.155
1F:推 qpioi:刑事檢查庭,而且你是正當防衛 01/27 14:37
2F:→ yanginru:你可以補充,對方可以請假,這是他的權利。他要告你,他 01/27 15:26
3F:→ yanginru:要舉證,提供相關證據,不然你可以反告他誣告罪~ 01/27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