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deldoggy (馬朵)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在網路上批評餐廳食物 為何違法
時間Mon Jan 25 21:08:22 2010
例如之前新聞說,有一位台大生抱怨學校附近的餐廳雞排比夜市還小,
造成店家生意一落千丈,為何餐廳有權利提告?
不是言論自由嗎,況且又是事實的話,
那麼這樣說有什麼不對嗎?
以前高中在上公民課的時候,老師也說,就算有人有外遇是事實,
你也不能公然在外面和別人說此人有外遇,不然會構成誹謗罪,
但明明是事實啊...不想被講就不要做嘛
其實會發這篇文的原因是
想要在網路上批評一家剛剛去吃的火鍋店
但又怕會被提告 = =+++
這個問題困惑很久了 麻煩高手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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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5.15.148
1F:推 roboball:壞的評論就要提告 那好的評論是不是算廣告? 我最近看到一 01/25 21:12
2F:→ roboball:篇也是有關餐廳的判決 員工跳出來說公司東西不新鮮 01/25 21:12
3F:→ roboball:台中地方法院 98年度自字第44號 判無罪 可以去看一下 01/25 21:14
4F:→ yanginru:事實就很偉大?人家外遇關你什麼事情?私德跟你有關係? 01/25 21:19
5F:→ yuusnow:因為外遇並不是可受公評之事,餐廳是個人觀感問題 01/25 21:21
6F:→ yuusnow:你說人家的餐廳難吃,但他們當然認為自己的東西很好 01/25 21:22
7F:→ yuusnow:對對方來說你這就是在毀謗他的商譽,為何不能告? 01/25 21:23
8F:→ modeldoggy:事實沒有偉大不偉大的問題啊 就是一個事實啊 何不能說 01/25 21:25
9F:→ yuusnow:可以說阿 相對的對方可以告不是? 01/25 21:25
10F:推 roboball:可以告沒錯 只是會不會成功又是另一件事情了 01/25 21:27
11F:→ modeldoggy:我舉外遇的例子 並不是要去關心人家的私生活 01/25 21:29
12F:→ modeldoggy:只是那是一件事實 為什麼跟誹謗有關? 01/25 21:30
13F:→ modeldoggy:自己去查誹謗的意思:用不實的言語去說別人的壞話 01/25 21:31
14F:→ modeldoggy:先把我的問題看清楚吧 懶得跟你爭了 01/25 21:32
15F:推 depravity:可惜在刑法上誹謗罪的定義跟妳說的有點出入 01/25 21:35
16F:推 rshadow:你可以說你覺得很難吃,這是個人觀感,不會涉及誹謗 01/25 21:37
17F:→ yuusnow:你問的不是為何可以告嗎? 那我就告訴你刑法誹謗罪的定義 01/25 21:39
18F:→ yuusnow:跟你說的並不一樣,所以對方可以告,會不會成罪另當別論 01/25 21:40
19F:→ yuusnow:先把自己的問題看清楚吧 01/25 21:41
20F:推 roboball:溫馨法律版 大家息怒阿 01/25 21:43
21F:推 OAzenO:只要是有行為能力人都有權告人 會不會贏而已 01/25 21:43
22F:→ modeldoggy:嗯嗯^^ 竟然y大這麼專業 那我就繼續問你一些問題了 01/25 21:44
23F:→ modeldoggy:言論自由的定義:包括人民表達接受資訊的權利,如意見 01/25 21:50
24F:→ yuusnow:不好意思 我不專業 要專業的請找 E大D大 兩位有人外找 01/25 21:51
25F:→ modeldoggy:事實 情緒等,那我說我覺得別人東西難吃 這是我的言論 01/25 21:51
26F:→ modeldoggy:自由呀!那為什麼又是會構成誹謗罪 這樣說來 不就等於 01/25 21:52
27F:→ modeldoggy:誹謗罪間接的限制了別人的言論自由嗎 01/25 21:52
28F:→ yuusnow:我沒說你構成誹謗 "對方有權力告 會不會成罪另當別論" 01/25 21:53
29F:→ modeldoggy:對方有權利告那他要用什麼理由告我?至少有個法律支撐吧 01/25 21:54
30F:→ modeldoggy:我沒有法條可以亂告人嗎? 01/25 21:54
31F:→ modeldoggy:不好意思 我不懂法律 所以問一些怪問題 多見諒! 01/25 21:56
32F:→ yuusnow:刑法第310條 就是誹謗罪 對方可依這條提訴 成不成罪別論 01/25 21:57
33F:推 depravity:我的專業是吃雞排不是和人溝通啊 @@" 01/25 21:58
34F:推 OAzenO:沒法條的確可以隨便找一條告 只是可以反告誣告罪 01/25 21:58
35F:→ yuusnow:我覺得有點累囧 我不是說很多遍 可以告 成不成罪另論.... 01/25 21:59
36F:推 roboball:hoboks大不在耶 不然我覺得hoboks大也很厲害~ 01/25 22:00
37F:→ modeldoggy:還是謝謝大家的回答^^ 01/25 22:01
38F:→ sindyevil:OVER 01/25 23:12
39F:推 depravity:hO大應該還在為了dell沒交貨也沒退她錢奮戰吧 @@" 01/25 23:15
40F:推 hoboks:我也要被疑似網路男蟲的人告誹謗罪了 要我現身說法嗎 科科 01/26 00:22
41F:→ Eventis:聽說有人為類似的事情跑去問了某位債法老師,而那位老師面 01/26 00:23
42F:→ Eventis:和靄地安慰同學說這應該沒事........(遠目) 01/26 00:24
43F:→ Eventis:不過他的理由是,好不好吃只是個人感覺的抒發,一個人去吃東 01/26 00:25
44F:→ Eventis:西好不好吃是很主觀的,你的身體大腦舌頭胃都跟你說這個東 01/26 00:25
45F:→ Eventis:西難吃斃了,法律當然不能強迫你為相反的認定,並且在言論自 01/26 00:26
46F:→ Eventis:由的範圍內(為保險起見,要把範圍內標出來,畢竟還是有可能 01/26 00:27
47F:推 hoboks:斷 01/26 00:27
48F:→ Eventis:踩線,不是都一定落在界內@@a),將這樣的感受表現出來,當然 01/26 00:27
49F:→ Eventis:非法所不許. 01/26 00:28
51F:→ hoboks:是要大家放棄言論自由逆 科科 01/26 00:31
52F:→ hoboks:原波快去評論火鍋店好不好吃 01/26 00:31
53F:推 ZEROTOHERO:那間被拿來和夜市的雞排評比的餐廳也是精的很, 01/26 00:37
54F:→ ZEROTOHERO:她們控告的重點在於,評論者有一段話說那間餐廳連骨頭都 01/26 00:38
55F:→ ZEROTOHERO:沒去掉,但是餐廳負責人說她們有去骨,所以這樣去告... 01/26 00:39
56F:→ ZEROTOHERO:但是檢察官很明顯不吃商家這套就是了,因為重點根本就不 01/26 00:40
57F:→ ZEROTOHERO:是有沒有去骨阿 ~"~ 01/26 00:40
58F:→ depravity:進口的無骨牛小排都會去不乾淨了 @@" 01/26 01:04
59F:→ depravity:可惜吃的沒受傷 沒去骨 被骨弄傷是自己的問題 01/26 01:04
60F:→ depravity:有去骨沒去全造成受傷就變業務過失傷害了 XDDD 01/26 01:05
61F:→ gsklee:幾句話就暴怒 01/26 02:57
62F:→ modeldoggy:看到H大提供的網址 我要好好評論這家火鍋店了 哈哈:D 01/26 03:59
63F:推 hoboks:快去快去XD 01/26 14:48
64F:推 alaka:注意用詞評論 不要謾罵 01/27 02:32
65F:→ alaka:自由也不是無限上綱的 01/27 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