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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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消費] 我可以告燦坤刑法第 339 條嗎?
時間Mon Jan 25 01:39:4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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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5.43.156.251
: ※ 編輯: fatcats 來自: 115.43.156.251 (01/24 11:19)
: 推 paulteru:問題在技術員根本不承認他動了硬碟。 01/24 20:28
: → paulteru:加2G的記憶卡 => 4G"自始客觀不能"所以說技術員是明知故 01/24 20:29
: → paulteru:患,存心欺騙。歡迎真正的專業人士指正或補充 ,感謝。 01/24 20:30
: → godordog:身為一個燦坤的前員工~我必須認真的跟您說!這場官司不會 01/25 01:11
: → godordog:有您想要的結果~輸的只有被不專業教育的不專業技術人員 01/25 01:13
: → godordog:但~感謝你願意花時間提醒燦坤~該好好要求他的員工了 01/25 01:13
因為這篇文章在本版以及law版都有很充分的討論
再加上我沒有很仔細看糾紛的來龍去脈
所以我就只針對前員工的推文部分回文
基本上看見前員工都認同原波的求償
即使前員工g大認為是員工的問題
感覺勝算瞬間大了不少喔
因為民法224有規定
第 224 條 (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若g大對於事實的判斷
是前員工有過失責任
如此一來 燦坤就變得有歸責了
結論就是
可以以債務不履行的方式 向燦坤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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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yahoo?:請問,我都把插頭插著不拔,這樣OK嗎?
推 eggimag?:=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推 WhatCanID?:樓上..然後呢@@
推 eggimag?: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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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