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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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消费] 我可以告灿坤刑法第 339 条吗?
时间Mon Jan 25 01:39:4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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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115.43.156.251
: ※ 编辑: fatcats 来自: 115.43.156.251 (01/24 11:19)
: 推 paulteru:问题在技术员根本不承认他动了硬碟。 01/24 20:28
: → paulteru:加2G的记忆卡 => 4G"自始客观不能"所以说技术员是明知故 01/24 20:29
: → paulteru:患,存心欺骗。欢迎真正的专业人士指正或补充 ,感谢。 01/24 20:30
: → godordog:身为一个灿坤的前员工~我必须认真的跟您说!这场官司不会 01/25 01:11
: → godordog:有您想要的结果~输的只有被不专业教育的不专业技术人员 01/25 01:13
: → godordog:但~感谢你愿意花时间提醒灿坤~该好好要求他的员工了 01/25 01:13
因为这篇文章在本版以及law版都有很充分的讨论
再加上我没有很仔细看纠纷的来龙去脉
所以我就只针对前员工的推文部分回文
基本上看见前员工都认同原波的求偿
即使前员工g大认为是员工的问题
感觉胜算瞬间大了不少喔
因为民法224有规定
第 224 条 (履行辅助人之故意过失)
债务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关於债之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与自
己之故意或过失负同一责任。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若g大对於事实的判断
是前员工有过失责任
如此一来 灿坤就变得有归责了
结论就是
可以以债务不履行的方式 向灿坤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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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yahoo?:请问,我都把插头插着不拔,这样OK吗?
推 eggimag?:= = 建议千万别这样做..上次有人这样 结果占用一个插座..
推 WhatCanID?:楼上..然後呢@@
推 eggimag?:就少一个插座用 很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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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