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mir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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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其他] 關於聲請本票裁定
時間Sat Jan 23 01:45:16 2010
事實經過:
今天去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由於發票地是高雄,所以聯合服務處的先生叫我買兩千元的郵政匯票
連同聲請狀和本票正本寄去高雄的地方法院
問題:
1.我想請問我的本票共有三張,面額分別是三萬/十六萬/三百萬
這樣的話郵政匯票是要買兩千元嗎?
還是是依每張本票的金額去買(這樣要買兩千五元)?
2.由於是台北地方法院服務處給的民事本票聲請狀
所以聲請狀上面是印有台北地方法院的字樣
那我寄去高雄可以自己把他塗改成高雄地方法院嗎?
3.三張本票中有兩張有到期日,一張沒有
而三張本票上有註明本本票免除成作拒絕證書
所以是否不用附上及作成拒絕證書,只要寄去高雄地方法院即可?
4.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本票裁定趕快下來的嗎?
不好意思,有點急
在此先謝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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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66.241
1F:→ depravity:妳星期一一早搭高鐵去會比用寄的快 01/23 01:47
2F:推 tsaibing:1.兩千元即可,2.可以塗改,3.直接寄出即可,4.非訟中心 01/23 14:16
3F:→ tsaibing:已經都盡快在處理此種類似的裁定案件了 01/23 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