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ROTOHERO (從零開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關於郵件
時間Fri Jan 22 21:15:48 2010
※ 引述《sslong (好人接駁車)》之銘言:
: 事實經過:因為家父跟叔叔有一些紛爭,於是委任律師寄律師函給我叔叔.當郵差送達到
: 我叔叔那邊時,我叔叔用我爸的印章去領律師函.會知道這件是事我爸的律師打電話跟我
: 爸說的.至於我叔叔的印章是我爸放在我爺爺那邊的,我爺爺過世之後就被我叔叔拿走了
: 問題:想請問各位法律先進,我叔叔這樣的一個行為算是偽造文書嗎?如果不是偽造文書
: 那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護家父?因為郵政法中有隱匿他人信件可以判拘役或九萬元的罰鍰
: .這樣我叔叔有沒有可能說家父隱匿他的信件使得他沒有收到?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先提到冒用印章的問題,
應該是適用刑法第217條,而不是偽造文書。
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這邊的重點在於何謂盜用?
根據陳煥生所著之《刑法分則實用》,第237頁寫到,
”又取用印章,為所有人明知,非出於盜用,或盜而未用,均與盜用有間,
不能論以本罪。但代為保管印章,未得所有人同意,而私擅使用者,仍與盜用無異。”
故從原PO所述,即便其叔叔是合法取得印章,
仍然只是保管人,而不是代理人,故仍然符合第217條之構成要件盜用的定義,
而我國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有發生損害之虞為已足,不已果受實害為必要。
綜上所述,若就此例提出告訴,應可以刑法第217條論處。
推 depravity:沒被依法討要以前個人認為那是一種表現代理的行為 01/22 18:34
→ depravity:不給用 妳把可以表彰自己身分的東西放他人那幹嘛 ?? 01/22 18:34
→ depravity:頂多有民事責任沒有刑責 01/22 18:36
推 depravity:妳爺爺不能反對 妳爸不能提反還之訴嗎?? 妳爸也沒反對啊 01/22 18:40
這位版友犯了一個思考上的問題,
先來看法條,
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
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
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從法條可以看的出來,表現代理規定的是指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所以表現代理是第三人主張的權利,要求”自己”負擔授權人的責任。
並不是無權代理人可以主張的法條。
且表現代理是民事法律規定,也與是否構成刑法上的盜用毫無關係,
未得本人同意之表現代理,仍有可能構成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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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幾個錯字,
另外關於郵政法的問題,
基本上除非你爸爸和你叔叔同住,
不然寄往你叔叔家的信,
卻用你爸爸的印章收到,
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事情。
且這是你父親花錢發的律師信,
你父親又搶著代收讓自己犯法,
也明顯不合常理,
所以這點不用太擔心,
如果對方提告,
檢察官稍微查一下就應該可以瞭解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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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38.224
1F:推 depravity:感謝指正 01/22 21:19
※ 編輯: ZEROTOHERO 來自: 118.168.238.224 (01/22 21:37)
2F:推 HALAQUEEN:小時候領掛號信時郵差要求一定要蓋章,我爸就放了一顆他 01/23 00:30
3F:→ HALAQUEEN:的印章在客廳,讓我們小孩領掛號時自己拿他的印章去蓋, 01/23 00:30
4F:→ HALAQUEEN:但小孩當時都未成年,這樣有無偽造文書或代理上的問題? 01/23 00:30
5F:→ ZEROTOHERO:沒有,因為這是有授權的行為!畢竟是你爸叫你們拿的. 01/23 06:18
6F:→ ZEROTOHERO:所以肯定沒有刑事問題,有問題的反而是民事上的效力XD 01/23 06:19
7F:→ ZEROTOHERO:民事上0-11歲和12-19歲都有不同的效力問題! 01/23 06:20
8F:推 chihho1628:請問樓上不同效力是指?? 01/23 07:48
9F:推 HALAQUEEN:國中時,都已滿12歲,這樣效力上會有什麼問題嗎? 01/23 14:34
10F:→ HALAQUEEN:或若當時是蓋我的章領我爸的掛號,效力上會有不同嗎? 01/23 14:34
11F:→ ZEROTOHERO:不好意思上面打錯應該是0-6 和7-20會有不同的效力, 01/23 19:18
12F:→ ZEROTOHERO: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七歲者無行為能力,所以未滿七歲的人 01/23 19:19
13F:→ ZEROTOHERO:所為的法律行為是無效的,也就是說你拿那個章去蓋, 01/23 19:19
14F:→ ZEROTOHERO:拿父親的印章去蓋,仍然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年滿七歲以上 01/23 19:20
15F:→ ZEROTOHERO: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其效力為 01/23 19:22
16F:→ ZEROTOHERO:未定,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你們拿印章去蓋是經過父親 01/23 19:22
17F:→ ZEROTOHERO:同意的,所以就是有效的法律行為了. 01/23 19:22
18F:推 chihho1628:回樓上 本案中拿印章去蓋的行為應該解釋成代理行為 01/23 22:17
19F:→ chihho1628:限制能力人為代理行為有效是基於104 並不是法定代理人 01/23 22:18
20F:→ chihho1628:同意而生效的 01/23 22:19
21F:→ ZEROTOHERO:應該是說 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代理人 是基於104條 01/23 23:29
22F:→ ZEROTOHERO:我所指的同意,是指他父親授權他們去代理,而不是指同意 01/23 23:29
23F:→ ZEROTOHERO:代理行為! 01/23 23:30
24F:→ Eventis:何必一定要解作代理行為呢Orz....這裡收信人不需要了解表 01/24 07:47
25F:→ Eventis:示的內容,只需要收受文書並轉達于本人即可,所以只要是有受 01/24 07:47
26F:→ Eventis:領權限的受領使者就可以了,因此就算無行為能力也沒問題. 01/24 07:48
27F:→ Eventis:這裡收信人就好像會自動送出收執聯的郵筒,有人期待郵筒的 01/24 07:51
28F:→ Eventis:行為能力嗎@@? 01/24 07:52
29F:→ ZEROTOHERO:問題是掛號信件的簽收是有法律效力的!萬一收到的是催告 01/24 15:30
30F:→ ZEROTOHERO:信函,開庭通知,或是支付命令呢?是不是真的有權代收的人 01/24 15:30
31F:→ ZEROTOHERO:收到,法律效果上完全不一樣! 01/24 15:31
32F:→ Eventis:.....民訴137,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01/24 17:19
33F:→ Eventis:行政程序法73,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 01/24 17:20
34F:→ Eventis: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01/24 17:21
35F:→ Eventis:刑訴62,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01/24 17:21
36F:→ Eventis:規定。 01/24 17:22
37F:→ Eventis:非訟31,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01/24 17:23
38F:→ Eventis:行政訴訟法72,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 01/24 17:27
39F:→ Eventis: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 01/24 17:27
40F:→ Eventis:訴願法47,送達...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 01/24 17:29
41F:→ Eventis:條之規定。 01/24 17:29
42F:→ Eventis:實務上就這個辨別事理雖採形式判準,不過此時會接寄存送達. 01/24 17:41
43F:→ Eventis:碰到這種文書直接依郵務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處理,不 01/24 17:46
44F:→ Eventis:與一般文書收送同. 01/24 17:46
45F:→ Eventis:受領權限,依相對人明示或默示之授權,此外並應參酌交易習慣 01/24 18:13
46F:→ Eventis:(王澤鑑,民法總則,pp.373,2008/3;陳自強師則認為主要係依 01/24 18:15
47F:→ Eventis:社會通念及交易習慣,見氏著,契約之成立與生效,pp.64-66;另 01/24 18:18
48F:→ Eventis:施啟揚先生則指出,使者並不自己為意思表示,因此不必有行為 01/24 18:20
49F:→ Eventis:能力,參,民法總則,pp.333,2007)而就訴訟文書之送達,毋寧係 01/24 18:22
50F:→ Eventis:為求明確故而將上述不確定概念具體化與形式化之結果. 01/24 18:23
51F:→ Eventis:至於上述所謂法律效力,本係使者制度的特性,意思表示經使者 01/24 18:47
52F:→ Eventis:受領即到達,使者與本人間之延誤/傳達錯誤,係使用使者之固 01/24 18:48
53F:→ Eventis:有風險,其本質上所以不對行為能力有所要求,係使者並非自為 01/24 18:49
54F:→ Eventis:法律行為,僅係事實上忠實地轉達相對人間之意思表示,故其不 01/24 18:50
55F:→ Eventis:需有(法律)行為能力,用另外一種講法,所謂法律行為,係以意 01/24 18:52
56F:→ Eventis:思表示為要素,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行為,使者既不參與意思 01/24 18:53
57F:→ Eventis:表示之作成,其行為即非法律行為,而僅係作為當事人手足延長 01/24 18:55
58F:→ Eventis:之傳達機關,為事實行為,故不需有行為能力. 01/24 18:58
59F:→ ZEROTOHERO:民訴137條等關於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之同居人或受雇 01/25 11:40
60F:→ ZEROTOHERO:人等得規定,係指同居人或受雇人以自己之名義收受文書. 01/25 11:40
61F:→ ZEROTOHERO:今天的情況若是以代理人的身份收受文書,則是否可一概而 01/25 11:42
62F:→ ZEROTOHERO:論,尚有待討論,然今天考量民訴第137條第二項的規定,若 01/25 11:44
63F:→ ZEROTOHERO:同居人或受雇人,得不經他照同意及以他造當事人名義收受 01/25 11:45
64F:→ ZEROTOHERO:訴訟文書,豈是法律規定的本意? 01/25 11:46
65F:→ ZEROTOHERO:例:A為B之同居人,若A對B請求法院發給支付命令,則根據 01/25 11:48
66F:→ ZEROTOHERO:民訴137條第二項之規定,A不得為收受,然若A以B代理人 01/25 11:49
67F:→ ZEROTOHERO:之身份,用B之名義簽收,此時B是否有獲得代理權之授予, 01/25 11:53
68F:→ ZEROTOHERO:顯有區別之實益!故你上面所提到的部份混淆了使者和代理 01/25 11:54
69F:→ ZEROTOHERO:在這個例子中的角色,得父親同意拿父親的印章去收受文件 01/25 12:03
70F:→ ZEROTOHERO: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去收受,以同居人(自己)之身份去收受 01/25 12:04
71F:→ ZEROTOHERO:才是使者的角色,兩者的法律效果相似(都是歸於本人), 01/25 12:05
72F:→ ZEROTOHERO:但就像你上面提到的,使者只是手腳的延伸,代理人卻有自 01/25 12:05
73F:→ ZEROTOHERO:己的法律意思表示,所以未滿七歲的人以父親的名義去收受 01/25 12:08
74F:→ ZEROTOHERO:法律文書,恐怕不會生送達的效力,但若是以自己的名義去 01/25 12:08
75F:→ ZEROTOHERO:則必須個案去判斷是否有辨別事理之能力. 01/25 12:09
76F:→ ZEROTOHERO:若有興趣可以去參考一下法院製作的送達證書,裡面簽收的 01/25 12:15
77F:→ ZEROTOHERO:勾選項目有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法定代理人等等.. 01/25 12:16
78F:→ ZEROTOHERO:以同居人的身份在同居人那欄簽收和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本 01/25 12:17
79F:→ ZEROTOHERO:人那欄簽收是不同的,這樣應該會比較容易理解吧? 01/25 12:18
※ 編輯: ZEROTOHERO 來自: 210.64.13.167 (01/25 12:35)
80F:→ ZEROTOHERO:另外用回覆的打一篇文了, 會比較好閱讀! 01/25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