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ROTOHERO (从零开始)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关於邮件
时间Fri Jan 22 21:15:48 2010
※ 引述《sslong (好人接驳车)》之铭言:
: 事实经过:因为家父跟叔叔有一些纷争,於是委任律师寄律师函给我叔叔.当邮差送达到
: 我叔叔那边时,我叔叔用我爸的印章去领律师函.会知道这件是事我爸的律师打电话跟我
: 爸说的.至於我叔叔的印章是我爸放在我爷爷那边的,我爷爷过世之後就被我叔叔拿走了
: 问题:想请问各位法律先进,我叔叔这样的一个行为算是伪造文书吗?如果不是伪造文书
: 那有什麽方法可以保护家父?因为邮政法中有隐匿他人信件可以判拘役或九万元的罚锾
: .这样我叔叔有没有可能说家父隐匿他的信件使得他没有收到?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先提到冒用印章的问题,
应该是适用刑法第217条,而不是伪造文书。
刑法第217条:(伪造盗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伪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盗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亦同。
这边的重点在於何谓盗用?
根据陈焕生所着之《刑法分则实用》,第237页写到,
”又取用印章,为所有人明知,非出於盗用,或盗而未用,均与盗用有间,
不能论以本罪。但代为保管印章,未得所有人同意,而私擅使用者,仍与盗用无异。”
故从原PO所述,即便其叔叔是合法取得印章,
仍然只是保管人,而不是代理人,故仍然符合第217条之构成要件盗用的定义,
而我国就足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有发生损害之虞为已足,不已果受实害为必要。
综上所述,若就此例提出告诉,应可以刑法第217条论处。
推 depravity:没被依法讨要以前个人认为那是一种表现代理的行为 01/22 18:34
→ depravity:不给用 你把可以表彰自己身分的东西放他人那干嘛 ?? 01/22 18:34
→ depravity:顶多有民事责任没有刑责 01/22 18:36
推 depravity:你爷爷不能反对 你爸不能提反还之诉吗?? 你爸也没反对啊 01/22 18:40
这位版友犯了一个思考上的问题,
先来看法条,
民法第169条:(表见代理)
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与他人,或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
对之表示者,对於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但第三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
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从法条可以看的出来,表现代理规定的是指对於”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
所以表现代理是第三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自己”负担授权人的责任。
并不是无权代理人可以主张的法条。
且表现代理是民事法律规定,也与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盗用毫无关系,
未得本人同意之表现代理,仍有可能构成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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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几个错字,
另外关於邮政法的问题,
基本上除非你爸爸和你叔叔同住,
不然寄往你叔叔家的信,
却用你爸爸的印章收到,
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事情。
且这是你父亲花钱发的律师信,
你父亲又抢着代收让自己犯法,
也明显不合常理,
所以这点不用太担心,
如果对方提告,
检察官稍微查一下就应该可以了解事实。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238.224
1F:推 depravity:感谢指正 01/22 21:19
※ 编辑: ZEROTOHERO 来自: 118.168.238.224 (01/22 21:37)
2F:推 HALAQUEEN:小时候领挂号信时邮差要求一定要盖章,我爸就放了一颗他 01/23 00:30
3F:→ HALAQUEEN:的印章在客厅,让我们小孩领挂号时自己拿他的印章去盖, 01/23 00:30
4F:→ HALAQUEEN:但小孩当时都未成年,这样有无伪造文书或代理上的问题? 01/23 00:30
5F:→ ZEROTOHERO:没有,因为这是有授权的行为!毕竟是你爸叫你们拿的. 01/23 06:18
6F:→ ZEROTOHERO:所以肯定没有刑事问题,有问题的反而是民事上的效力XD 01/23 06:19
7F:→ ZEROTOHERO:民事上0-11岁和12-19岁都有不同的效力问题! 01/23 06:20
8F:推 chihho1628:请问楼上不同效力是指?? 01/23 07:48
9F:推 HALAQUEEN:国中时,都已满12岁,这样效力上会有什麽问题吗? 01/23 14:34
10F:→ HALAQUEEN:或若当时是盖我的章领我爸的挂号,效力上会有不同吗? 01/23 14:34
11F:→ ZEROTOHERO:不好意思上面打错应该是0-6 和7-20会有不同的效力, 01/23 19:18
12F:→ ZEROTOHERO:民法第13条规定未满七岁者无行为能力,所以未满七岁的人 01/23 19:19
13F:→ ZEROTOHERO:所为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你拿那个章去盖, 01/23 19:19
14F:→ ZEROTOHERO:拿父亲的印章去盖,仍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年满七岁以上 01/23 19:20
15F:→ ZEROTOHERO: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其效力为 01/23 19:22
16F:→ ZEROTOHERO:未定,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你们拿印章去盖是经过父亲 01/23 19:22
17F:→ ZEROTOHERO:同意的,所以就是有效的法律行为了. 01/23 19:22
18F:推 chihho1628:回楼上 本案中拿印章去盖的行为应该解释成代理行为 01/23 22:17
19F:→ chihho1628:限制能力人为代理行为有效是基於104 并不是法定代理人 01/23 22:18
20F:→ chihho1628:同意而生效的 01/23 22:19
21F:→ ZEROTOHERO:应该是说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代理人 是基於104条 01/23 23:29
22F:→ ZEROTOHERO:我所指的同意,是指他父亲授权他们去代理,而不是指同意 01/23 23:29
23F:→ ZEROTOHERO:代理行为! 01/23 23:30
24F:→ Eventis:何必一定要解作代理行为呢Orz....这里收信人不需要了解表 01/24 07:47
25F:→ Eventis:示的内容,只需要收受文书并转达于本人即可,所以只要是有受 01/24 07:47
26F:→ Eventis:领权限的受领使者就可以了,因此就算无行为能力也没问题. 01/24 07:48
27F:→ Eventis:这里收信人就好像会自动送出收执联的邮筒,有人期待邮筒的 01/24 07:51
28F:→ Eventis:行为能力吗@@? 01/24 07:52
29F:→ ZEROTOHERO:问题是挂号信件的签收是有法律效力的!万一收到的是催告 01/24 15:30
30F:→ ZEROTOHERO:信函,开庭通知,或是支付命令呢?是不是真的有权代收的人 01/24 15:30
31F:→ ZEROTOHERO:收到,法律效果上完全不一样! 01/24 15:31
32F:→ Eventis:.....民诉137,将文书付与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雇人. 01/24 17:19
33F:→ Eventis:行政程序法73,得将文书付与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 01/24 17:20
34F:→ Eventis:人或应送达处所之接收邮件人员。 01/24 17:21
35F:→ Eventis:刑诉62,送达文书,除本章有特别规定外,准用民事诉讼法之 01/24 17:21
36F:→ Eventis:规定。 01/24 17:22
37F:→ Eventis:非讼31,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之规定,於非讼事件准用之。 01/24 17:23
38F:→ Eventis:行政诉讼法72,将文书付与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 01/24 17:27
39F:→ Eventis:或愿代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 01/24 17:27
40F:→ Eventis:诉愿法47,送达...准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三 01/24 17:29
41F:→ Eventis:条之规定。 01/24 17:29
42F:→ Eventis:实务上就这个辨别事理虽采形式判准,不过此时会接寄存送达. 01/24 17:41
43F:→ Eventis:碰到这种文书直接依邮务机关送达诉讼文书实施办法处理,不 01/24 17:46
44F:→ Eventis:与一般文书收送同. 01/24 17:46
45F:→ Eventis:受领权限,依相对人明示或默示之授权,此外并应参酌交易习惯 01/24 18:13
46F:→ Eventis:(王泽监,民法总则,pp.373,2008/3;陈自强师则认为主要系依 01/24 18:15
47F:→ Eventis:社会通念及交易习惯,见氏着,契约之成立与生效,pp.64-66;另 01/24 18:18
48F:→ Eventis:施启扬先生则指出,使者并不自己为意思表示,因此不必有行为 01/24 18:20
49F:→ Eventis:能力,参,民法总则,pp.333,2007)而就诉讼文书之送达,毋宁系 01/24 18:22
50F:→ Eventis:为求明确故而将上述不确定概念具体化与形式化之结果. 01/24 18:23
51F:→ Eventis:至於上述所谓法律效力,本系使者制度的特性,意思表示经使者 01/24 18:47
52F:→ Eventis:受领即到达,使者与本人间之延误/传达错误,系使用使者之固 01/24 18:48
53F:→ Eventis:有风险,其本质上所以不对行为能力有所要求,系使者并非自为 01/24 18:49
54F:→ Eventis:法律行为,仅系事实上忠实地转达相对人间之意思表示,故其不 01/24 18:50
55F:→ Eventis:需有(法律)行为能力,用另外一种讲法,所谓法律行为,系以意 01/24 18:52
56F:→ Eventis:思表示为要素,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行为,使者既不参与意思 01/24 18:53
57F:→ Eventis:表示之作成,其行为即非法律行为,而仅系作为当事人手足延长 01/24 18:55
58F:→ Eventis:之传达机关,为事实行为,故不需有行为能力. 01/24 18:58
59F:→ ZEROTOHERO:民诉137条等关於得将文书付与有辨别事理之同居人或受雇 01/25 11:40
60F:→ ZEROTOHERO:人等得规定,系指同居人或受雇人以自己之名义收受文书. 01/25 11:40
61F:→ ZEROTOHERO:今天的情况若是以代理人的身份收受文书,则是否可一概而 01/25 11:42
62F:→ ZEROTOHERO:论,尚有待讨论,然今天考量民诉第137条第二项的规定,若 01/25 11:44
63F:→ ZEROTOHERO:同居人或受雇人,得不经他照同意及以他造当事人名义收受 01/25 11:45
64F:→ ZEROTOHERO:诉讼文书,岂是法律规定的本意? 01/25 11:46
65F:→ ZEROTOHERO:例:A为B之同居人,若A对B请求法院发给支付命令,则根据 01/25 11:48
66F:→ ZEROTOHERO:民诉137条第二项之规定,A不得为收受,然若A以B代理人 01/25 11:49
67F:→ ZEROTOHERO:之身份,用B之名义签收,此时B是否有获得代理权之授予, 01/25 11:53
68F:→ ZEROTOHERO:显有区别之实益!故你上面所提到的部份混淆了使者和代理 01/25 11:54
69F:→ ZEROTOHERO:在这个例子中的角色,得父亲同意拿父亲的印章去收受文件 01/25 12:03
70F:→ ZEROTOHERO: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去收受,以同居人(自己)之身份去收受 01/25 12:04
71F:→ ZEROTOHERO:才是使者的角色,两者的法律效果相似(都是归於本人), 01/25 12:05
72F:→ ZEROTOHERO:但就像你上面提到的,使者只是手脚的延伸,代理人却有自 01/25 12:05
73F:→ ZEROTOHERO:己的法律意思表示,所以未满七岁的人以父亲的名义去收受 01/25 12:08
74F:→ ZEROTOHERO:法律文书,恐怕不会生送达的效力,但若是以自己的名义去 01/25 12:08
75F:→ ZEROTOHERO:则必须个案去判断是否有辨别事理之能力. 01/25 12:09
76F:→ ZEROTOHERO:若有兴趣可以去参考一下法院制作的送达证书,里面签收的 01/25 12:15
77F:→ ZEROTOHERO:勾选项目有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法定代理人等等.. 01/25 12:16
78F:→ ZEROTOHERO:以同居人的身份在同居人那栏签收和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本 01/25 12:17
79F:→ ZEROTOHERO:人那栏签收是不同的,这样应该会比较容易理解吧? 01/25 12:18
※ 编辑: ZEROTOHERO 来自: 210.64.13.167 (01/25 12:35)
80F:→ ZEROTOHERO:另外用回覆的打一篇文了, 会比较好阅读! 01/25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