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ldcurrent (under the net)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住宿用信用卡付帳結果被扣維修費
時間Fri Jan 22 01:08:44 2010
事實經過:
去年夏天,和其他兩個朋友在美國旅遊,住宿一家旅館。
當時是用其中一人的信用卡刷住宿費,
簽的收據也是只有住宿費(刷卡日期9/1)。
而入住前似乎有簽一份同意書,
大意是說如果在房間抽菸要罰款,或有損壞物品要賠償。
但是回台灣後,同伴收到銀行帳單,
發現除了住宿費外,還被刷了維修費$2,500(USD)。
帳單上列的名目是我們把浴室灑水器弄壞,
不過我們住了一星期並沒有問題。
而發卡銀行的說法是:
因為有那份同意書,所以飯店事後多刷那筆帳是合理的,
同伴必須要繳款。
那是10月的帳,因為申訴該帳目不合理所以一直未繳納,
但現在銀行向VISA申請資料,
認為該筆款項真的有刷(確定不是盜刷),所以帳目成立,
要求他限期繳納,還必須加付延遲繳納的利息。
問題:
1.是否在住宿時真的都有類似的定型化契約?其效力如何?
因為在美國發生,所以不知道台灣是否也有類似做法。
或者,台灣的旅館遇到損壞是如何要求顧客賠償的?
2.就信用卡而言,是否每筆款項都必須簽名才能成立?
如果有例外的話,那適用在哪些範圍?
3.在今天這樣的情況(未簽名即承認該筆款項)下,
銀行是否有疏失?
我們有無依據可以爭取救濟?
4.今天銀行依據我們曾簽過的定型化契約,
認定飯店事後扣的任何維修費都很合理,
但問題是我們不可能事後再回去確認是否真的損壞,
或維修的款項正確數目為何。
如果定型化契約真的有一定效力,
是否飯店要求我們繳納的任何數目都必須承擔?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真的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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