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ldcurrent (under the 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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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消费] 住宿用信用卡付帐结果被扣维修费
时间Fri Jan 22 01:08:44 2010
事实经过:
去年夏天,和其他两个朋友在美国旅游,住宿一家旅馆。
当时是用其中一人的信用卡刷住宿费,
签的收据也是只有住宿费(刷卡日期9/1)。
而入住前似乎有签一份同意书,
大意是说如果在房间抽菸要罚款,或有损坏物品要赔偿。
但是回台湾後,同伴收到银行帐单,
发现除了住宿费外,还被刷了维修费$2,500(USD)。
帐单上列的名目是我们把浴室洒水器弄坏,
不过我们住了一星期并没有问题。
而发卡银行的说法是:
因为有那份同意书,所以饭店事後多刷那笔帐是合理的,
同伴必须要缴款。
那是10月的帐,因为申诉该帐目不合理所以一直未缴纳,
但现在银行向VISA申请资料,
认为该笔款项真的有刷(确定不是盗刷),所以帐目成立,
要求他限期缴纳,还必须加付延迟缴纳的利息。
问题:
1.是否在住宿时真的都有类似的定型化契约?其效力如何?
因为在美国发生,所以不知道台湾是否也有类似做法。
或者,台湾的旅馆遇到损坏是如何要求顾客赔偿的?
2.就信用卡而言,是否每笔款项都必须签名才能成立?
如果有例外的话,那适用在哪些范围?
3.在今天这样的情况(未签名即承认该笔款项)下,
银行是否有疏失?
我们有无依据可以争取救济?
4.今天银行依据我们曾签过的定型化契约,
认定饭店事後扣的任何维修费都很合理,
但问题是我们不可能事後再回去确认是否真的损坏,
或维修的款项正确数目为何。
如果定型化契约真的有一定效力,
是否饭店要求我们缴纳的任何数目都必须承担?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真的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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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pravity:4.有疑虑请回到事发国诉讼在我国解决不了问题 01/22 01:50
2F:→ depravity:2.否 有任何形式的授权皆可 01/22 01:51
3F:→ depravity:3.无疏失 欲求救济请回事发国诉讼 01/22 01:52
4F:推 shengo:我在国外绝不会刷 ...没事还好 一旦有事 就OVER了 01/22 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