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1588016 (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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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資] 關於資遣費疑慮
時間Tue Jan 19 09:49:21 2010
事實經過:
我於97.10.21到職,98.11.20預告資遣,98.11.30正式資遣,所以年資應為13個月又9日。
但公司最後開給我的資遣費才12500.說是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問題:
以下是我所主張的,請問合法嗎?
1.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所以公司應支付25000*14/12/2=14583元,而非12500元歐。
2. 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所以公司應另行支付10日預告期間之工資歐。
3. 依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我於離職前只請過一次特休,而交接期限又如此短暫,所以無法休完,請問公司是否應當折換工資發給??
1.請問依法我是否三者都可以主張?
2.公司至今都不願意出面解決未給的資遣費(我說提問的部份>請問該如何跟相關單位申訴?
3.公司說要請律師開存證信函給我,我覺得莫名奇妙,因為我並無觸法壓。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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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4.48.228
1F:推 depravity:1.可以主張1和2 2.勞工局 3.發律師函只要錢不用理由 01/19 09:54
2F:→ sindyevil:可主張一的差價和二的折抵 三本意係鼓勵員工休假非換取 01/19 10:07
3F:→ sindyevil:工資但若前公司勞動規則有優惠條件另外講 前公司所在地 01/19 10:08
4F:推 depravity:3.滿1年也才多出2個月有特約是否有權要求全部也有疑慮 01/19 10:12
5F:推 sindyevil:之縣市政府勞工局 律師函就給他發,除非函中有另外講啥 01/19 10:13
6F:→ sindyevil:特休喔 真的要看公司 我家公司這裡就放的比較寬 01/19 10:14
7F:→ enterpirse:勞退新制實施後,已改為半個月平均工資 01/19 10:47
8F:推 depravity:她計算的內容是半個月 01/19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