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1588016 (小妹)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劳资] 关於资遣费疑虑
时间Tue Jan 19 09:49:21 2010
事实经过:
我於97.10.21到职,98.11.20预告资遣,98.11.30正式资遣,所以年资应为13个月又9日。
但公司最後开给我的资遣费才12500.说是依劳基法第十七条规定: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左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於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
问题:
以下是我所主张的,请问合法吗?
1.依劳基法第十七条规定: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左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於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
二、依前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所以公司应支付25000*14/12/2=14583元,而非12500元欧。
2. 依劳基法第十六条规定: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於接到前项预告後,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所以公司应另行支付10日预告期间之工资欧。
3. 依劳基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
给予特别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我於离职前只请过一次特休,而交接期限又如此短暂,所以无法休完,请问公司是否应当折换工资发给??
1.请问依法我是否三者都可以主张?
2.公司至今都不愿意出面解决未给的资遣费(我说提问的部份>请问该如何跟相关单位申诉?
3.公司说要请律师开存证信函给我,我觉得莫名奇妙,因为我并无触法压。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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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4.48.228
1F:推 depravity:1.可以主张1和2 2.劳工局 3.发律师函只要钱不用理由 01/19 09:54
2F:→ sindyevil:可主张一的差价和二的折抵 三本意系鼓励员工休假非换取 01/19 10:07
3F:→ sindyevil:工资但若前公司劳动规则有优惠条件另外讲 前公司所在地 01/19 10:08
4F:推 depravity:3.满1年也才多出2个月有特约是否有权要求全部也有疑虑 01/19 10:12
5F:推 sindyevil:之县市政府劳工局 律师函就给他发,除非函中有另外讲啥 01/19 10:13
6F:→ sindyevil:特休喔 真的要看公司 我家公司这里就放的比较宽 01/19 10:14
7F:→ enterpirse:劳退新制实施後,已改为半个月平均工资 01/19 10:47
8F:推 depravity:她计算的内容是半个月 01/19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