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ng66 (低潮)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雜誌退訂問題
時間Fri Jan 15 23:39:19 2010
事實經過:
本人於98年4月間,經由訪問買賣方式,購買了三年的兒童月刊。
截至99年1月,已收到9期雜誌。
但經閱讀後發現,此雜誌的內容較為適合幼稚園以上的小孩,
並不適合兩歲左右的孩子,因此打算退訂。
問題:
1.因已超過消保法規定的7日物品鑑賞期,請問我可以主張退訂嗎?
2.如果可以退訂,請問我可以拿什麼法條與業者溝通?(網路搜尋到有媽媽建議,只能
以民法259條主張之,但「商品不實」的界定容易流於各說各話。想請教是否還有其
他法條)
3.經過網路查詢,針對這家業者,有許多媽媽有類似的問題。有些可以退訂成功的案例,
他們卻必須繳交「扣除已寄發雜誌的剩餘款項的20%」當作手續費。但是翻閱當初訂
立的訂購單(只有訂購單,沒有契約。上面只有訂戶基本資料、訂購物品內容而已)
並沒有「退訂需繳手續費」的條文。而該業者是以「公平交易法129條有規定」為藉
口,堅持扣除--但我查到的公平交易法,根本沒有129條。請問業者可以主張扣除手
續費嗎?
4.若業者可以主張需扣除手續費,我可以要求業者必須舉證手續費的合理性嗎?
5.又,訂雜誌時,業務有送贈品。該公司堅持以贈品定價的八折,要求買回。但即使是
「定價的八折」,還是高於市價。請問我可以主張購買新品償還,而不以現金償還嗎
?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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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231.248
※ 編輯: fang66 來自: 220.135.231.248 (01/15 23:40)
※ 編輯: fang66 來自: 220.135.231.248 (01/15 23:44)
1F:→ sindyevil:1.超過七日或該公司未有更優條件,不是用消保法19. 01/16 00:26
2F:→ sindyevil:2.商品不實,您花了九個月時間才有這樣的認知,試問如何說 01/16 00:27
3F:→ sindyevil:明 3.先不管條文,該公司同意退訂已經降低您的損失,手續 01/16 00:28
4F:→ sindyevil:費酌收也要看情形推斷,實務上容許業者扣除. 01/16 00:29
5F:→ sindyevil:4.你可以要求業者說明計算方式,但業者也可以依開始拒絕 01/16 00:30
6F:→ sindyevil:您的解約要求. 5.實物部分本應原物退還,價值於贈送時已 01/16 00:31
7F:推 depravity:2.不適用您家小孩未必等於不實 @@" 01/16 00:32
8F:→ sindyevil:恆定,換個角度想,當時若贈送黃金,今日金價起碼高於當時 01/16 00:32
9F:→ depravity:4.你可以要求 不過業者可以不理妳 01/16 00:33
10F:→ sindyevil:一至二成,你要給哪個時間點. 01/16 00:33
12F:→ ChrisBear:解約 我有寫到關於分期之訪問買賣解約方式 01/16 08:30
13F:→ ChrisBear:台中地院95年度小上字第53號判決那段 請參考 01/16 08:31
14F:→ fang66:感謝各位的答覆,對我十分有幫助。 01/16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