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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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帳號被盜者反告被詐欺者提求償 告得成嗎
時間Tue Jan 12 00:13:14 2010
簡單回答有關於損害賠償的問題
原則上想要藉著告人 來讓人來回奔波
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因為民事訴訟法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
"以原就被"
白話點說 就是原告得去被告戶籍地起訴
如果這個大原則能輕易的突破 那還得了
今天任何一個嘴泡鄉民跟我起衝突
我就跑去離他最遠的法院告他侵犯我的人格權
結果他就得花一堆時間 金錢跟我打官司?
法律絕對不允許有這種小人原告這樣操作的
當然有原則就有例外
與此例侵權行為有關的例外
則是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
第 15 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依筆者個人意見
此例為免隨意突破以原就被的大原則
應採折衷看法 限縮解釋 將侵權行為地視為在被告家裡
如此一來才能維持管轄權的恆定 保護被告權益 不宜讓管轄權過度擴張
※ 引述《marat1969 (九五加滿)》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最近在網路上搜尋網路詐欺的經驗
: 發現一個討論區中 有位帳號被盜的人的男友留言
: 他說自己曾在法院工作
: 認為被詐騙者自己本身也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
: 當初他女友的帳號被拿來當詐騙用 為了做筆錄特地從北跑到南
: 他特地要該管區 請被詐騙者一併到局裏
局裡應該是在被詐騙者家裡附近吧
就算被叫過去她也不痛不癢
: 直接表明一旦這事情完結 會另外提告被詐騙者 要求損害賠償
: 因為:
: 1.被詐騙者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只有用mail和賣家聯絡 而未曾用電話親洽
: 2.所匯帳戶已確定和女友無關
: 3.登入女友帳號的IP確定是來自國外
: 4.重點是拍賣物品 價格低到不合理
: 5.刊登拍賣時間不到四小時
: 6.他和女友請假開了好幾個小時的車 只為了做筆錄
: 為了維護他們(留言者及女友)的權益 所以準備提告要求損害賠償
: 問題:
: 被詐騙者報警後 警察一併調查該賣場ID不是例行公事? 非被詐騙者可以左右
: 難道被詐騙者還可以插話說"賣場ID一定是被盜 直接查銀行帳戶吧?"
: 請問以上主張告得成嗎?
: 是否會形成誣告?
不會有誣告
只是在爭民事管轄權時得先做攻防
不要讓法官做出不利的裁定
即使不利的裁定後也可以再抗告
會吵的小孩有糖吃
就盡力吵摟 吵不贏 法官不採納 就是命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編輯: marat1969 來自: 122.116.176.111 (01/11 23:02)
: 推 desperadoliu:我也想知道 我最近也遇到這鳥事..... 01/11 23:13
: 推 solsol:不專業問:一般好像被盜帳號者在民事被告的時候舉證 01/11 23:19
: → solsol:然後看責任百分比來分比例的樣子是不是? 01/11 23:20
: → solsol:另外真的這樣告,他的損害就是損失上班時間和車錢? 01/11 23:21
: → solsol:真這樣告回報率似乎也頗低 除非真的一秒鐘幾十萬上下 01/11 23:22
: 看後續回覆 他似乎只是要對方也嚐嚐南北奔波+公司要請假扣新+要遭受老闆同事指指點
: 點的滋味而已
: 我覺得這種心態有點OX 受騙者哪知道他女友是不是騙子 不調查誰知道他女友是清白的
: 因為我沒有法律專業 只是想問問萬一我以後也遇到這種人 該怎麼反將他一軍
: ※ 編輯: marat1969 來自: 122.116.176.111 (01/11 23:28)
: → solsol:這似乎是民事 我不專業不懂民事的管轄地是哪?能否真南北跑 01/11 23:41
: → solsol:搞不好要南北跑的還是那女朋友???不清楚 01/11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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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1F:推 marat1969:感謝回覆 01/12 00:19
2F:→ solsol:了解 謝謝 01/12 08:16
3F:→ hsinyeh:侵權行為發生地、經過地、結果地都有管轄權 01/12 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