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zenO (聖杯!!!!!!!!!!!!!!!!!!!)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自然債務
時間Sun Jan 10 02:19:17 2010
※ 引述《Gi8 (你好我叫Gi8大)》之銘言:
: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付清價款,已亦將土地交付甲佔有,為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嗣乙死亡,尤其繼承人丙丁辦妥繼承登記。
: 問: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丙丁能否訴請甲交還佔有之土地?
: 我想請問消滅時效完成後,買賣契約成為自然債務,所以是一直持續存在的囉?
: 所以甲佔有該土地係依據已成為自然債務的買賣契約
: 故為有權佔有?
: 對自然債務的概念不是很清楚,感覺自然債務好像幽魂一樣不會消失= =
: 請各位高人指點
名 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
,亦同。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管見以為
甲從頭到尾都沒有取得土地所有權
僅佔有土地
而乙到死亡之前一直擁有土地所有權
丙丁在乙死亡後因繼承取得土地所有權
而甲從向乙付清款項開始得向乙請求轉移登記為所有人
至15年請求時效消滅
又20年後因繼續佔有土地而取得請求權
應該是這樣吧
其實我也不確定
看起來好奇怪
有錯請指正
--
╭────────────────────╮
│
申請補助 │
│
需要文件:祖宗18代所得稅清單 │
│
所需時間:3個月 │
│
注意事項:不爽不要辦! │
│
║ 爽 ║ ║ 不 爽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42.100
1F:推 hsinyeh:這塊地哪時候變成未登記了.... 01/10 02:23
2F:→ hsinyeh:根本不可能有769適用 01/10 02:24
3F:→ OAzenO:那772是什麼意思? 01/10 02:28
4F:推 hsinyeh:772是指所有權以外的物權不含所有權 01/10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