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zenO (圣杯!!!!!!!!!!!!!!!!!!!)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自然债务
时间Sun Jan 10 02:19:17 2010
※ 引述《Gi8 (你好我叫Gi8大)》之铭言:
: 甲向乙购买土地并已付清价款,已亦将土地交付甲占有,为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 嗣乙死亡,尤其继承人丙丁办妥继承登记。
: 问:甲之所有权移转登记请求权,消灭时效完成後,丙丁能否诉请甲交还占有之土地?
: 我想请问消灭时效完成後,买卖契约成为自然债务,所以是一直持续存在的罗?
: 所以甲占有该土地系依据已成为自然债务的买卖契约
: 故为有权占有?
: 对自然债务的概念不是很清楚,感觉自然债务好像幽魂一样不会消失= =
: 请各位高人指点
名 称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国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125 条
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第 144 条
时效完成後,债务人得拒绝给付。
请求权已经时效消灭,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
,请求返还;其以契约承认该债务或提出担保者亦同。
第 769 条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
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第 770 条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而其
占有之始为善意并无过失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第 772 条
前五条之规定,於所有权以外财产权之取得,准用之。於已登记之不动产
,亦同。
第 758 条
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
效力。
前项行为,应以书面为之。
管见以为
甲从头到尾都没有取得土地所有权
仅占有土地
而乙到死亡之前一直拥有土地所有权
丙丁在乙死亡後因继承取得土地所有权
而甲从向乙付清款项开始得向乙请求转移登记为所有人
至15年请求时效消灭
又20年後因继续占有土地而取得请求权
应该是这样吧
其实我也不确定
看起来好奇怪
有错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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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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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文件:祖宗18代所得税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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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时间: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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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不爽不要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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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爽 ║ ║ 不 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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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10.42.100
1F:推 hsinyeh:这块地哪时候变成未登记了.... 01/10 02:23
2F:→ hsinyeh:根本不可能有769适用 01/10 02:24
3F:→ OAzenO:那772是什麽意思? 01/10 02:28
4F:推 hsinyeh:772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不含所有权 01/10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