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mp1ains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時間Sat Jan 9 13:50:30 2010
事實經過:
本人被人假冒朋友借用ptt帳號,
我打算告他侵占or盜用or妨礙電腦這些告訴乃論罪
問題:
1.侵占,盜用,妨礙電腦使用等這都屬於告訴乃論罪嗎?原告"知悉"的半年內都可提告嗎?
2.半年內的認定有無天數上的認定問題呢?例如大月小月等問題
例如08/7/12知悉,就必須在09/01/12之前提出告訴,否則一律提告無效,是嗎?
3."原告是否知悉"的基準又是以怎樣為基準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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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56.127
1F:→ yanginru:被人假冒朋友借用?也就是你借他的,哪來侵占?盜用?法條看 01/09 18:21
2F:→ yanginru:清楚再來問..妨礙電腦使用是告訴乃論,原則上是即刻起算 01/09 18:22
3F:→ yanginru:至於計算的方法從民法的規定。知悉,你現在就知悉了.... 01/09 18:24
4F:推 hcya:2.是看日期,而不是天數,大月小月沒有影響。 01/10 21:37